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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 中央社

控RIMOWA違約求償案 更審判台灣廠商敗訴

台灣慶真公司提告依約獲RIMOWA獨家授權仍有效請求賠償,一審獲賠新台幣1147萬元,慶真上訴再索賠2億多元損失,二審逆轉改判遭廢棄。高院更一審今判慶真全部敗訴。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慶真公司與RIMOWA GmbH公司於民國101年12月間簽訂專賣店合約,慶真公司依約可自行與店面房東續訂租約,並因此延長專賣店合約期限,但RIMOWA GmbH被LV集團收購後,認為慶真公司於107年與房東續訂台南新三越、台北SOGO、台北101、台北新光三越A9館等4間專賣店,繼續在原址經營專賣店,屬違約而終止專賣店合約。

判決指出,慶真公司主張,合約不生終止之效力,RIMOWA GmbH應繼續履約供貨,不可自行或授權他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開設專賣店,並應賠償慶真公司包含租金損失、資遣費損害等共計3468萬餘元以及請求依公平交易法賠償422萬餘元。

一審判法院判決慶真公司一部分勝訴、一部分敗訴;兩造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中慶真公司於二審追加請求,確認契約及其所成立的獨家專賣店授權法律關係於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7月30日止期間存在,並請求RIMOWA GmbH應再給付慶真公司營業損失2億多元。

二審認定,專賣店合約經RIMOWA GmbH合法終止,慶真公司請求確認專賣店合約所成立的獨家專賣店授權法律關係存在,RIMOWA GmbH應繼續履約供貨,不得自行或授權他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開設RIMOWA專賣店,及賠償違約終止而發生的損失等,都沒有理由,改判慶真公司全部敗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廢棄二審判決,發回高院。高院更一審今天宣判。

高院更一審表示,本件所生糾紛乃單一偶發事件的合約糾紛,與市場上的交易秩序或效能競爭無涉,非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規範對象,即慶真公司主張RIMOWA GmbH違反公平交易法,並不可採;RIMOWA GmbH為契約終止,與誠信原則無違,也非權利濫用或造成交易上明顯有失公平。

更一審指出,兩造於106年10月前雖有成立3919件商品訂單,但因RIMOWA行李箱為手工打造,所需生產、備貨時間較長,且全球各地於106至107年間對此商品的需求大增,產品吃緊,造成貨品短缺,致延長交付訂單商品,難認RIMOWA GmbH乃有貨卻刻意以不正常供貨或斷貨方式,加以損害慶真公司,即慶真公司主張所受損失與RIMOWA GmbH於107年4月至11月才交付3919件訂單,無相當因果關係。

更一審今天認定,慶真公司請求確認專賣店合約所成立的獨家專賣店授權法律關係存在,以及向RIMOWA GmbH求償部分,均無理由,判決全部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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