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5 | 中央社
父獨留6歲兒在家遭罰親職教育 打官司求撤銷遭駁回
新北巿徐姓男子獨留6歲兒子在家赴法院開庭,新北巿政府依兒少法規定,命徐男接受4小時親職教育。徐男打官司請求撤銷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徐男敗訴,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新北巿社會局於民國112年4月12日接獲台北地方法院通報,指徐姓男子當天將6歲兒子獨留在家,自行外出至法院開庭。
判決指出,徐男填具陳述意見書後,新北巿政府審認徐男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處分徐男接受4小時親職教育輔導。
徐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
徐男主張,雖有觸法之實,但相信仔細分析,應該知道錯不在他,孩子至今安全無虞,而且他又不是故意的,更不能算他的錯,家庭需要溫暖,做人也需要溫度,法規若如此苛刻,更導致做人沒溫度,家庭沒溫暖。
徐男還主張,孩子在家最安全,他當天趕著跑法院,孩子自行把門鎖上,他也沒辦法,家中有市話電話,孩子若有事可以打電話,並非沒辦法跟外界聯絡;他後來也有聯絡上前妻,前妻也趕到家裡。
新北巿政府則主張,徐男外出至台北地院開調解庭,獨留男童在家睡覺,違反兒少法第51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6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規定事證明確,不能以男童安全而解免責任,徐男應對自身行為負責。
新北巿政府認為,徐男明知將赴法院調解,就應與前妻確認到家時間或請託他人協助照顧,而非採僥倖心態,甘冒致男童獨處有傷害風險之虞,徐男主張不符兒童最佳利益,無論基於何種事由,身為父親依法皆不得獨留6歲以下子女於家中。
北高行法官審理後認為,徐男未適當安排,就逕自外出致男童獨處,明顯是故意違反兒少法規定,依本件違規事實,原處分並無違誤,徐男主張並不可採,判徐男敗訴,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新北巿社會局於民國112年4月12日接獲台北地方法院通報,指徐姓男子當天將6歲兒子獨留在家,自行外出至法院開庭。
判決指出,徐男填具陳述意見書後,新北巿政府審認徐男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處分徐男接受4小時親職教育輔導。
徐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
徐男主張,雖有觸法之實,但相信仔細分析,應該知道錯不在他,孩子至今安全無虞,而且他又不是故意的,更不能算他的錯,家庭需要溫暖,做人也需要溫度,法規若如此苛刻,更導致做人沒溫度,家庭沒溫暖。
徐男還主張,孩子在家最安全,他當天趕著跑法院,孩子自行把門鎖上,他也沒辦法,家中有市話電話,孩子若有事可以打電話,並非沒辦法跟外界聯絡;他後來也有聯絡上前妻,前妻也趕到家裡。
新北巿政府則主張,徐男外出至台北地院開調解庭,獨留男童在家睡覺,違反兒少法第51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6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規定事證明確,不能以男童安全而解免責任,徐男應對自身行為負責。
新北巿政府認為,徐男明知將赴法院調解,就應與前妻確認到家時間或請託他人協助照顧,而非採僥倖心態,甘冒致男童獨處有傷害風險之虞,徐男主張不符兒童最佳利益,無論基於何種事由,身為父親依法皆不得獨留6歲以下子女於家中。
北高行法官審理後認為,徐男未適當安排,就逕自外出致男童獨處,明顯是故意違反兒少法規定,依本件違規事實,原處分並無違誤,徐男主張並不可採,判徐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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