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7 | 中央社
前華碩副理涉收受回扣 士院判賠逾1197萬元
前華碩公司策略採購部副理張姓男子涉收回扣40萬餘美元,被控背信罪的部分判刑2年6月定讞。華碩提民事求償,士院日前判張男應全額賠償,折合新台幣約1197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於民國105年至106年間,利用職務之便,介紹大將公司成為G&D公司的代理商,並讓大將公司銷售SIM卡給華碩公司。
張男指示大將公司提高SIM卡單價,藉此從華碩公司支付的款項中收取回扣。華碩公司撥款後,大將公司陸續將40萬5511美元換成新台幣後交付給張男。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為,雖然張男辯稱自己僅收取10萬餘美元的回扣,但卷證顯示實際金額為40萬餘美元;此外,張男將這些回扣用於股票交易,並未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因此僅依刑法背信罪判刑2年6月,洗錢罪部分判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維持一審判決,因此刑法背信罪部分定讞,檢察官得對洗錢罪上訴,但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的限制。
民事部分,一審士林地院認為,張男的行為確實造成華碩公司損害,且其涉刑法背信罪部分判刑確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判決賠償40萬5511美元,折合新台幣約1197萬684元,本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於民國105年至106年間,利用職務之便,介紹大將公司成為G&D公司的代理商,並讓大將公司銷售SIM卡給華碩公司。
張男指示大將公司提高SIM卡單價,藉此從華碩公司支付的款項中收取回扣。華碩公司撥款後,大將公司陸續將40萬5511美元換成新台幣後交付給張男。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為,雖然張男辯稱自己僅收取10萬餘美元的回扣,但卷證顯示實際金額為40萬餘美元;此外,張男將這些回扣用於股票交易,並未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因此僅依刑法背信罪判刑2年6月,洗錢罪部分判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維持一審判決,因此刑法背信罪部分定讞,檢察官得對洗錢罪上訴,但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的限制。
民事部分,一審士林地院認為,張男的行為確實造成華碩公司損害,且其涉刑法背信罪部分判刑確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判決賠償40萬5511美元,折合新台幣約1197萬684元,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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