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2 | 中央社
前新北資訊管理師涉貪1220萬 判刑8年定讞
前新北市教育局梁姓資訊管理師假借提供採購案資訊及捏造標案,向業者詐取顧問費及其他財物,共計1220萬餘元。一、二審依貪污罪等判處梁男8年徒刑,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梁男於民國100年間,利用承辦「新北市教育局SS0認證系統新增功能」採購案機會,向一家網路科技公司謊稱可幫助其成為教育局軟體服務的供應商,或提供採購案資訊,但要求業者以「創意回饋」的名義,每月支付顧問費。
業者不疑有他,自100年9月至11月,陸續支付梁男現金新台幣8萬元及價值10萬9520元的3C產品。不料,梁男於同年11月離職後,直到102年9月,仍隱瞞其離職事實,繼續要求業者按月支付顧問費或提供產品,共詐取了327萬1488元。
此外,梁男於102年4月至103年間虛構了5件教育局的標案,謊稱投標前需支付5%的押金,並偽造2間小學的收據及公文書,取得業者信任,藉此再詐取了874萬元。業者後來發覺有異,向法務部廉政署檢舉,案件因此曝光。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判處梁男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梁男未與受害業者達成調解,且未獲受害業者諒解,因此維持原判。
梁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梁男於民國100年間,利用承辦「新北市教育局SS0認證系統新增功能」採購案機會,向一家網路科技公司謊稱可幫助其成為教育局軟體服務的供應商,或提供採購案資訊,但要求業者以「創意回饋」的名義,每月支付顧問費。
業者不疑有他,自100年9月至11月,陸續支付梁男現金新台幣8萬元及價值10萬9520元的3C產品。不料,梁男於同年11月離職後,直到102年9月,仍隱瞞其離職事實,繼續要求業者按月支付顧問費或提供產品,共詐取了327萬1488元。
此外,梁男於102年4月至103年間虛構了5件教育局的標案,謊稱投標前需支付5%的押金,並偽造2間小學的收據及公文書,取得業者信任,藉此再詐取了874萬元。業者後來發覺有異,向法務部廉政署檢舉,案件因此曝光。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判處梁男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梁男未與受害業者達成調解,且未獲受害業者諒解,因此維持原判。
梁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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