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6 | 中央社
男嬰悶死案判刑1年半 共同照顧保母假釋將出監
台北市內湖區一家托嬰中心108年發生廖姓保母悶死男嬰案,當時與廖女共同照顧男嬰的蘇姓保母因疏失,判刑1年6月定讞。蘇女已入監服刑,日前獲准假釋,將出監。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蘇姓保母因犯過失致死罪,經最高法院判刑1年6月定讞後,於矯正署台北監獄台北女子分監服刑,今年9月30日獲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
裁定指出,台灣高等檢察署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合議庭日前認定聲請正當,予以裁准。
全案起於,北市警消民國108年4月1日下午2時10分許獲報,指位於內湖區康寧路一段的托嬰中心有男嬰突然無呼吸心跳,緊急派員到場,男嬰送三軍總醫院搶救不治。
士林地檢署認為,廖姓保母以身體壓制的方式,哄睡出生僅11個月的男嬰達19分鐘,造成男嬰窒息身亡,先行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後另案起訴托嬰中心黃姓負責人、徐姓主任、與廖女同班的蘇姓保母等人。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徐姓主任未善盡監督之責,而與廖姓保母同班的蘇姓保母默許廖女以身體壓制的方式哄睡男嬰,依過失致死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2年;另外,難認黃姓負責人未盡擇定適任保母之責,判決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徐姓主任案發當下忙於公務,並未刻意怠忽職守,改判無罪;蘇姓保母疏失明確,審酌已有悔意,雖無法與男嬰父母和解,仍設法籌錢彌補,態度尚非惡劣,改判刑1年6月。
黃姓負責人、徐姓主任未提上訴而無罪確定,僅蘇女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就蘇女部分量刑妥適,調查完備,去年6月間駁回上訴定讞。蘇女入監服刑。
此外,先行遭起訴的廖姓保母,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蘇姓保母因犯過失致死罪,經最高法院判刑1年6月定讞後,於矯正署台北監獄台北女子分監服刑,今年9月30日獲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
裁定指出,台灣高等檢察署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合議庭日前認定聲請正當,予以裁准。
全案起於,北市警消民國108年4月1日下午2時10分許獲報,指位於內湖區康寧路一段的托嬰中心有男嬰突然無呼吸心跳,緊急派員到場,男嬰送三軍總醫院搶救不治。
士林地檢署認為,廖姓保母以身體壓制的方式,哄睡出生僅11個月的男嬰達19分鐘,造成男嬰窒息身亡,先行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後另案起訴托嬰中心黃姓負責人、徐姓主任、與廖女同班的蘇姓保母等人。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徐姓主任未善盡監督之責,而與廖姓保母同班的蘇姓保母默許廖女以身體壓制的方式哄睡男嬰,依過失致死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2年;另外,難認黃姓負責人未盡擇定適任保母之責,判決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徐姓主任案發當下忙於公務,並未刻意怠忽職守,改判無罪;蘇姓保母疏失明確,審酌已有悔意,雖無法與男嬰父母和解,仍設法籌錢彌補,態度尚非惡劣,改判刑1年6月。
黃姓負責人、徐姓主任未提上訴而無罪確定,僅蘇女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就蘇女部分量刑妥適,調查完備,去年6月間駁回上訴定讞。蘇女入監服刑。
此外,先行遭起訴的廖姓保母,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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