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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 中央社

花蓮玉里鎮長龔文俊被控送豬頭賄選 無罪確定

國民黨籍花蓮縣玉里鎮長龔文俊送受傷豬、豬頭涉賄選遭起訴,一審依選罷法判處有期徒刑5年,二審認定不具對價關係改判決無罪,日前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龔文俊無罪確定。

此外,花蓮地檢署也對龔文俊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一審的花蓮地方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經上訴,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花蓮高分院改判決當選有效確定。

全案起於,曾任花蓮縣議員及玉里鎮長的龔文俊,民國111年回鍋參選玉里鎮長,為求順利當選,涉嫌透過樁腳於5月到7月間分送受傷豬隻、豬頭給原住民部落,以尋求支持。

一審的花蓮地方法院認為,龔文俊行求與賄賂的選民人數僅2人,數量與價格也不高,但選民分別擔任部落副頭目及頭目,在部落內有一定人脈及影響力。

花蓮地方法院法官認定,龔文俊利用部落選民心性純樸、湧泉感恩的心理,行贈送豬頭、受傷豬隻等專飾賄選之術,因此當選玉里鎮長,此等行為若未嚴懲,恐難斷絕賄選風氣,因此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交付賄賂等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花蓮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龔文俊常年把受傷豬送人,並非因選舉才送,且有另一名部落頭目拒收後,龔文俊才談及選舉,未明示或暗示以豬隻拉攏選民。

二審指出,受傷豬不具有市場交易價值,且受贈選民應知受傷豬為廢棄物,反而幫龔文俊節省處理成本;此外,原住民祭典或婚事中用的豬隻要健康、四肢完整,龔文俊不可能冒著輕視、失禮的風險,而以受傷豬作為賄賂的對價。

花蓮高分院法官認定,難認龔文俊以受傷豬與選民做為行求、交付賄賂的對價關係,且不足以動搖選民投票意向,檢察官舉證不足,因此撤銷判決,改判決無罪。

案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龔文俊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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