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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 中央社

控鍾德美非慈善基金會董事長 更二審判張國政勝訴

長榮集團張國明、張國政兄弟興訟,確認張榮發慈善基金會自109年4月18日起董事長為吳景明、非鍾德美。張家一二審勝訴、更一審敗訴遭撤銷;更二審今天判張家勝訴,可上訴。

此件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時,判決原告張國明、張國政及吳景明敗訴,吳景明及張國政不服提起上訴;三審的最高法院今年5月底廢棄更一審判決發回,由台灣高院更二審審理。

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天認定,董事會當天鍾德美於張國政提案後,未徵詢其他董事是否附議、也沒討論及表決,且無人為散會等情形下,逕自宣告散會,難謂已合法生效;董事會議因鍾德美離席而不行使職權,依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自得由在場董事互推1人擔任主席,續行集會。

高院更二審指出,慈善基金會第8屆董事15名,經在場董事9名出席(含委託書2人),並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即8人(扣除未授權董事1人)同意,作成的董事長換人決議,自屬合法有效,因此判決張國政、吳景明勝訴,即確認慈善基金會與鍾德美之間自民國109年4月18日起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確認慈善基金會與吳景明之間自109年4月18日起董事長委任關係存在,可上訴。

全案緣於,張國明、張國政兄弟及吳景明提告主張,鍾德美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第8屆董事長,任期應至民國109年1月10日屆滿;基金會於109年4月17日召開董事會,原將董事改選案列為第10案,開議後經董事張國政提出變更議程的動議,欲將董事改選案改列為第1案,原任主席的鍾德美未就變更議程動議案表決,恣意宣布散會並離開現場,不生散會效力。

張姓兄弟主張,他們與在場其他董事共9人,推舉張國政擔任主席繼續開會,經半數以上即8名董事通過解任鍾德美董事長職務,以及選任吳景明擔任第9屆董事長的決議;基金會董事長已非鍾德美,而是吳景明,但是鍾德美卻仍以基金會董事長自居,因此提起此件確認訴訟。

一審及二審判決張姓兄弟等人勝訴,確認慈善基金會與鍾德美之間自109年4月18日起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確認慈善基金會與吳景明之間自109年4月18日起董事長委任關係存在。

鍾德美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三審的最高法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由高院更一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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