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8 | 中央社
法院判婦聯會給付178.9億元 脫離國民黨附隨組織
婦聯會不服遭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興訟,法院今天認定關鍵在於「付出相當的對價而脫離」,判決婦聯會給付國庫178.9億元後,即構成上述條件而脫離國民黨附隨組織。可上訴。
全案緣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民國107年間認定,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自黨國一體時期成立迄今,現有財產價值高達約新台幣385億餘元,且該期間內未曾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的實質控制,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婦聯會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兩造對於婦聯會現在非受國民黨實質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並無爭執;婦聯會主張,其從來都不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黨產會則主張婦聯會曾受國民黨實質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不管有沒有脫離國民黨,只要沒有將不當取得財產以相當對價的方式給付出來,就是黨產條例所稱的附隨組織。
法院審理期間,歷時約6年8個月,扣除聲請釋憲及新冠病毒肆虐而暫停的期間約2年2個月,實際辦案期間約4年6個月。在這54個月裡,法院進行26次準備程序,每次約2小時,最後言詞辯論5小時,整卷18宗。今天審理結果認為,原處分並非全部違法,判決婦聯會部分勝訴、部分敗訴。可上訴。
判決主文為,原告自民國48年初起至93年底止,曾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並在給付國庫新台幣178億9184萬元而脫離上開附隨組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換句話說,合議庭審查後認定,婦聯會自民國48年初起至93年底止,由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曾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
法院審理期間,合議庭依職權認定婦聯會脫離國民黨的時間點,較具可能脫離的時點有二,一為80年、一為93年。前者為全面停止勞軍捐的時間,而後者是蔣宋美齡去世的時間,並且都給予緩衝時間,而以次年為查估之時點。
合議庭認定,經比照「軍眷住宅捐款」紀錄表及「勞軍捐款」的勞軍款的收支後認定,93年底前只有報表沒有單據,之後有報稅資料可勾稽收入支出,以此認為是婦聯會脫離國民黨的時間點。
此外,因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後段規定的附隨組織定義為「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因此,過去的附隨組織,目前已經不受政黨的實力支配,「付出相當的對價而脫離」是關鍵所在。
法院認為,已經脫離政黨實質控制者,如果曾經付出相當的對價而脫離,此時如仍認為屬於附隨組織而處理財產,已經超出立法者的規範範圍。
合議庭指出,本案情節是婦聯會脫離時,無法以付出對價而轉讓的方式進行,亦即無法成為「以相當對價而脫離」。
合議庭調查,婦聯會52年至93年取得的勞軍捐款、46年至93年取得的軍眷住宅捐款以及94年至112年所遲滯而衍生的費用,合計為178億9184萬元,亦即婦聯會在給付國庫178億9184萬元後,得認為已支付相當對價而脫離國民黨附隨組織。
全案緣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民國107年間認定,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自黨國一體時期成立迄今,現有財產價值高達約新台幣385億餘元,且該期間內未曾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的實質控制,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婦聯會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兩造對於婦聯會現在非受國民黨實質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並無爭執;婦聯會主張,其從來都不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黨產會則主張婦聯會曾受國民黨實質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不管有沒有脫離國民黨,只要沒有將不當取得財產以相當對價的方式給付出來,就是黨產條例所稱的附隨組織。
法院審理期間,歷時約6年8個月,扣除聲請釋憲及新冠病毒肆虐而暫停的期間約2年2個月,實際辦案期間約4年6個月。在這54個月裡,法院進行26次準備程序,每次約2小時,最後言詞辯論5小時,整卷18宗。今天審理結果認為,原處分並非全部違法,判決婦聯會部分勝訴、部分敗訴。可上訴。
判決主文為,原告自民國48年初起至93年底止,曾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並在給付國庫新台幣178億9184萬元而脫離上開附隨組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換句話說,合議庭審查後認定,婦聯會自民國48年初起至93年底止,由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曾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
法院審理期間,合議庭依職權認定婦聯會脫離國民黨的時間點,較具可能脫離的時點有二,一為80年、一為93年。前者為全面停止勞軍捐的時間,而後者是蔣宋美齡去世的時間,並且都給予緩衝時間,而以次年為查估之時點。
合議庭認定,經比照「軍眷住宅捐款」紀錄表及「勞軍捐款」的勞軍款的收支後認定,93年底前只有報表沒有單據,之後有報稅資料可勾稽收入支出,以此認為是婦聯會脫離國民黨的時間點。
此外,因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後段規定的附隨組織定義為「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因此,過去的附隨組織,目前已經不受政黨的實力支配,「付出相當的對價而脫離」是關鍵所在。
法院認為,已經脫離政黨實質控制者,如果曾經付出相當的對價而脫離,此時如仍認為屬於附隨組織而處理財產,已經超出立法者的規範範圍。
合議庭指出,本案情節是婦聯會脫離時,無法以付出對價而轉讓的方式進行,亦即無法成為「以相當對價而脫離」。
合議庭調查,婦聯會52年至93年取得的勞軍捐款、46年至93年取得的軍眷住宅捐款以及94年至112年所遲滯而衍生的費用,合計為178億9184萬元,亦即婦聯會在給付國庫178億9184萬元後,得認為已支付相當對價而脫離國民黨附隨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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