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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 中央社

在嘉院羈押室牆寫他人犯行 男被依違反個資判3月

張姓男子去年3月間在嘉義地方法院候審的羈押室牆壁,寫凌男犯偷內衣褲被判刑文字,遭提告起訴,嘉院認張男已違反個資保護法,判3月從刑,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判決書指出,張男因懷疑凌姓男子在嘉義地方法院候審的羈押室牆壁寫上2486,意指張男是無用的人,張男為報復凌男,去年3月7日,在嘉義地院候審的羈押室等候開庭時,也在牆上書寫凌男的犯行。

嘉院表示,張男在羈押室蹲式馬桶後側牆壁上,以鉛筆寫上溪口凌姓男子偷內衣褲被判5個月徒刑,還穿上女性內衣褲,只要上網都查得到等文字,並同樣在羈押室出入口對面牆上也有寫,以貶損凌男社會評價,使不特定人士藉由觀覽文字內容,得知凌男個資。案經凌男提告,嘉檢起訴。

嘉院指出,張男將凌男姓名及犯罪前科記載於牆上,足以讓他人辨識,屬於凌男的個人資料。張男雖未取得任何利益,但所為已違反凌男意願,並造成凌男心理不快而有個資遭外洩隱憂,已足以影響凌男正常生活,且侵害凌男資訊隱私權及名譽權。

因此,張男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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