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6 | 中央社
涉詐領疫調工作費3萬餘元 北市2警被訴貪污
前台北市警察局萬華分局行政組吳姓組長涉於COVID-19疫情間,指示簡姓前警務員詐領被退回的疫調工作費新台幣3萬餘元,北檢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吳男與簡女。
內政部警政署頒定「警察機關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病例接觸史調查工作費支給要點」,規定每案每人最高核發個人工作費1000元,每案核發金額以5000元為限,且支領對象以實際從事疫調工作人員為限。
台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民國110年6月至110年11月間,萬華分局行政組李姓前巡佐負責疫調工作,於同年12月請領個人工作費3萬4900元,但因部分單位費用未達請領上限,警政署將申請退回。
吳男明知李姓前巡佐的申請已被退回,且李姓前巡佐於111年2月間調任,仍涉嫌與簡女合謀,由簡女名義重新申請詐領此筆款項。
111年2月,吳男指示承辦人製作申請文件,並以修正帶塗改內容,但被上級以不宜有塗改痕跡為由退回;隨後,吳男再度指示以電腦繕打重新申請,最終成功取得款項。案經北市警察局查帳發現異常,將吳男、簡女送辦。
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起訴吳男與簡女,並建請法院考量本案犯罪所得財物未逾5萬元,且情節尚屬輕微,犯罪所生損害非鉅等情事,量處適當之刑。
內政部警政署頒定「警察機關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病例接觸史調查工作費支給要點」,規定每案每人最高核發個人工作費1000元,每案核發金額以5000元為限,且支領對象以實際從事疫調工作人員為限。
台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民國110年6月至110年11月間,萬華分局行政組李姓前巡佐負責疫調工作,於同年12月請領個人工作費3萬4900元,但因部分單位費用未達請領上限,警政署將申請退回。
吳男明知李姓前巡佐的申請已被退回,且李姓前巡佐於111年2月間調任,仍涉嫌與簡女合謀,由簡女名義重新申請詐領此筆款項。
111年2月,吳男指示承辦人製作申請文件,並以修正帶塗改內容,但被上級以不宜有塗改痕跡為由退回;隨後,吳男再度指示以電腦繕打重新申請,最終成功取得款項。案經北市警察局查帳發現異常,將吳男、簡女送辦。
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起訴吳男與簡女,並建請法院考量本案犯罪所得財物未逾5萬元,且情節尚屬輕微,犯罪所生損害非鉅等情事,量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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