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7 | 中央社
曾文彥無期徒刑定讞 最高法院:具雙重不得判死事由
男子曾文彥犯下台南玉井縱火7死案,更二審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參酌113年憲判字第8號,認為曾男反社會人格障礙得為迴避判死事由,且曾男自首,具雙重不得判死事由,駁回上訴定讞。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原判決量刑時,認為曾文彥的犯行情節達最嚴重的情形,原應依殺人罪的本刑最高上限判處死刑,但行為符合刑法自首要件,依法減輕其刑。
新聞稿指出,參酌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死刑案)精神,曾文彥罹患的反社會性人格障礙症,可涵攝於公政公約所稱「特殊障礙」類型,得將其視為迴避判處死刑的事由。
最高法院指出,曾文彥行為適用自首減刑事由,無判處死刑的餘地,另審酌曾文彥的生活狀況、犯後態度及更生教化等一般情狀,以及被害人與罹難者家屬意見等,均無從再下修調整刑度。
最高法院認為,基於應報與預防的刑法目的,並考量尊重生命權及矯正教化等刑事政策,必須對曾文彥長期監禁,才足以撫慰被害人及罹難者家屬的傷痛,兼以預防未來再犯重大犯罪及對社會的危險性。
最高法院指出,原判決無違誤,檢方上訴主張自首減刑不當,及曾文彥上訴主張他符合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兩造上訴均無理由,據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8年12月14日凌晨,台南市玉井區三埔里真理家族前輩堂遭曾文彥縱火,46名居民中有37人逃出;2人跳樓逃生受傷;1人被救出時失去心肺功能,送醫搶救後不治;其餘6人被發現時明顯死亡。
台南地檢署偵結求處曾文彥死刑,一審台南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處死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
二審認為,曾文彥幼時診斷出有(ADHD)併發展遲緩,成年後逐漸演變為反社會性人格障礙症,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解釋:「應避免對存在嚴重社會心理障礙而阻礙其進行有效辯護的個人,以及道德可非難性有限的個人判處死刑」。
二審審酌,曾文彥犯後打電話求援、自承縱火,部分罹難者家屬得知曾文彥自幼罹有疾患,且感受到曾文彥父母的彌補及痛苦,未堅持判處死刑,顯示部分被害人家屬和加害方已有一定程度修復,因此改判處無期徒刑。
經上訴,最高法院2度撤銷判決,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更一審與更二審仍判處曾文彥無期徒刑。案經兩造上訴,最高法院今天做出判決。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原判決量刑時,認為曾文彥的犯行情節達最嚴重的情形,原應依殺人罪的本刑最高上限判處死刑,但行為符合刑法自首要件,依法減輕其刑。
新聞稿指出,參酌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死刑案)精神,曾文彥罹患的反社會性人格障礙症,可涵攝於公政公約所稱「特殊障礙」類型,得將其視為迴避判處死刑的事由。
最高法院指出,曾文彥行為適用自首減刑事由,無判處死刑的餘地,另審酌曾文彥的生活狀況、犯後態度及更生教化等一般情狀,以及被害人與罹難者家屬意見等,均無從再下修調整刑度。
最高法院認為,基於應報與預防的刑法目的,並考量尊重生命權及矯正教化等刑事政策,必須對曾文彥長期監禁,才足以撫慰被害人及罹難者家屬的傷痛,兼以預防未來再犯重大犯罪及對社會的危險性。
最高法院指出,原判決無違誤,檢方上訴主張自首減刑不當,及曾文彥上訴主張他符合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兩造上訴均無理由,據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8年12月14日凌晨,台南市玉井區三埔里真理家族前輩堂遭曾文彥縱火,46名居民中有37人逃出;2人跳樓逃生受傷;1人被救出時失去心肺功能,送醫搶救後不治;其餘6人被發現時明顯死亡。
台南地檢署偵結求處曾文彥死刑,一審台南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處死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
二審認為,曾文彥幼時診斷出有(ADHD)併發展遲緩,成年後逐漸演變為反社會性人格障礙症,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解釋:「應避免對存在嚴重社會心理障礙而阻礙其進行有效辯護的個人,以及道德可非難性有限的個人判處死刑」。
二審審酌,曾文彥犯後打電話求援、自承縱火,部分罹難者家屬得知曾文彥自幼罹有疾患,且感受到曾文彥父母的彌補及痛苦,未堅持判處死刑,顯示部分被害人家屬和加害方已有一定程度修復,因此改判處無期徒刑。
經上訴,最高法院2度撤銷判決,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更一審與更二審仍判處曾文彥無期徒刑。案經兩造上訴,最高法院今天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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