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9 | 中央社
林穎孟涉貪判3年8月、5年8月 北院:詐取財物圖利
前無黨籍台北市議員林穎孟涉詐領助理費3萬5563元,另將前男友葉曜彰公司僱員充作公費助理,涉圖利等罪。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林穎孟3年8月徒刑、5年8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穎孟自107年12月25日起聘用楊姓男子擔任公費助理,林穎孟因故決定自108年9月28日起將楊姓助理資遣,因資遣費不在議會補助範圍內,為了免除支付資遣費用,108年10月份仍登載楊姓助理為公費助理,向台北市議會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等共計新台幣3萬5563元,直到同年11月間才辦理楊姓助理停聘。
判決表示,林穎孟於109年因經營自媒體等工作需求,要扶植前男友葉曜彰剛成立且缺乏資金及客源的米達克公司,2人謀劃將米達克公司新聘郭姓僱員充作議員公費助理,郭女再依指示從事林穎孟、米達克公司交辦的工作,將應由米達克公司支付或分攤的僱員薪資及勞、健保等人事支出成本轉嫁給台北市議會負擔。
北院認為,林穎孟擔任台北市議會市議員,動見觀瞻,本應自律為選民榜樣,並體會國家補助議員公費助理的用意,卻不實申報公費助理詐得補助費,並圖利米達克公司且破壞議員助理補助費用制度的美意。
北院審酌林穎孟、葉曜彰迄今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謂良好,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2年,另依公務員對於非主管監督之事務圖利罪,判處林穎孟有期徒刑5年8月,褫奪公權3年。葉曜彰則被依圖利罪判處5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穎孟自107年12月25日起聘用楊姓男子擔任公費助理,林穎孟因故決定自108年9月28日起將楊姓助理資遣,因資遣費不在議會補助範圍內,為了免除支付資遣費用,108年10月份仍登載楊姓助理為公費助理,向台北市議會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等共計新台幣3萬5563元,直到同年11月間才辦理楊姓助理停聘。
判決表示,林穎孟於109年因經營自媒體等工作需求,要扶植前男友葉曜彰剛成立且缺乏資金及客源的米達克公司,2人謀劃將米達克公司新聘郭姓僱員充作議員公費助理,郭女再依指示從事林穎孟、米達克公司交辦的工作,將應由米達克公司支付或分攤的僱員薪資及勞、健保等人事支出成本轉嫁給台北市議會負擔。
北院認為,林穎孟擔任台北市議會市議員,動見觀瞻,本應自律為選民榜樣,並體會國家補助議員公費助理的用意,卻不實申報公費助理詐得補助費,並圖利米達克公司且破壞議員助理補助費用制度的美意。
北院審酌林穎孟、葉曜彰迄今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謂良好,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2年,另依公務員對於非主管監督之事務圖利罪,判處林穎孟有期徒刑5年8月,褫奪公權3年。葉曜彰則被依圖利罪判處5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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