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1 | 中央社
台中保母涉虐女童致身亡 判刑計9年3月定讞
台中市蔡姓保母涉傷害、搖晃1歲女童,致其腦部受傷,經治療近1個月後身亡。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致死共2罪分別判處蔡女有期徒刑9年和3月定讞。
判決指出,民國111年11月3日,蔡女涉嫌以外力撞擊或扭轉耳朵方式傷害女童,致其右側耳廓瘀傷。同月8日,蔡女再涉嫌徒手大力搖晃女童,女童隨後昏迷不醒,蔡女隨即將其送醫急救。
醫院檢查發現,女童有急性腦膜下出血、腦水腫等受虐性腦傷,隨即通報社會局與警方。女童治療近1個月後併發多重器官衰竭,傷重不治。
蔡女到案後供詞反覆,最初辯稱女童當天未跌倒或碰撞,隨後改稱女童因在沙發底下撿積木,她將其拉出時後腦撞到沙發;又稱幫女童換尿布時,女童翻身從尿布台跌落至嬰兒床。
檢警掌握蔡女曾駕車外出的監視器畫面,蔡女才承認案發當天外出,返家後叫醒哭鬧的女童,並在事後刪除監視器畫面及偽造照顧日誌。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認定,蔡女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罪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致死罪共2罪,分論併罰,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加重其刑。
一審認為,蔡女一時情緒失控,但事後說詞反覆,對女童家屬僅形式道歉,未有實質補償或撫慰,據其涉犯2罪分別判處3月及9年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審理,檢方上訴主張,一審量刑過輕,對兒童傷害致死部分應加重至13年6月至15年;蔡女上訴稱,案發後抄寫經書迴向,並有賠償意願。
二審認為,一審判決量刑妥適,兩造上訴無理由,仍維持原判。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將由檢方聲請定執行刑。
判決指出,民國111年11月3日,蔡女涉嫌以外力撞擊或扭轉耳朵方式傷害女童,致其右側耳廓瘀傷。同月8日,蔡女再涉嫌徒手大力搖晃女童,女童隨後昏迷不醒,蔡女隨即將其送醫急救。
醫院檢查發現,女童有急性腦膜下出血、腦水腫等受虐性腦傷,隨即通報社會局與警方。女童治療近1個月後併發多重器官衰竭,傷重不治。
蔡女到案後供詞反覆,最初辯稱女童當天未跌倒或碰撞,隨後改稱女童因在沙發底下撿積木,她將其拉出時後腦撞到沙發;又稱幫女童換尿布時,女童翻身從尿布台跌落至嬰兒床。
檢警掌握蔡女曾駕車外出的監視器畫面,蔡女才承認案發當天外出,返家後叫醒哭鬧的女童,並在事後刪除監視器畫面及偽造照顧日誌。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認定,蔡女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罪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致死罪共2罪,分論併罰,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加重其刑。
一審認為,蔡女一時情緒失控,但事後說詞反覆,對女童家屬僅形式道歉,未有實質補償或撫慰,據其涉犯2罪分別判處3月及9年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審理,檢方上訴主張,一審量刑過輕,對兒童傷害致死部分應加重至13年6月至15年;蔡女上訴稱,案發後抄寫經書迴向,並有賠償意願。
二審認為,一審判決量刑妥適,兩造上訴無理由,仍維持原判。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將由檢方聲請定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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