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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 中央社

嘉義竊賊、警各持辣椒水對峙 嫌若先噴刑度差異大

嘉義縣傅姓男子今年8月間竊取電纜線遭警人贓俱獲,當時各持辣椒水,警先噴並制伏傅男,嘉檢依竊盜起訴,嘉院判10月徒刑,可上訴;傅男若先噴,恐涉及5年以上準強盜罪嫌。

刑法第329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這就是一般所稱的「準強盜罪」,刑度則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

嘉義地檢署表示,42歲傅男今年8月間潛入番路鄉一處廢棄觀光工廠竊取電纜線時,嘉義縣中埔分局巡邏員警先發現工廠外可疑貨車,則進入工廠搜尋發現傅男正行竊電纜線,當時警方、傅男都各持辣椒水,由員警第一時間先噴辣椒水制伏傅男。

嘉檢指出,承辦檢察官張建強偵結前,進一步釐清是警方先噴辣椒水制伏竊賊,後續依攜帶凶器竊盜等罪嫌起訴;若是傅男當下先對員警噴灑辣椒水,則會依準強盜罪嫌起訴,恐會面臨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傅男於今年8月20日至23日多次攜帶照明燈、手套、辣椒水、老虎鉗等工具,潛入廢棄觀光工廠竊取電纜線,遭巡邏員警人贓俱獲,警方依法移送,嘉檢偵結起訴。

嘉院表示,傅男曾因多次竊盜遭判處有期徒刑、拘役,並未因此心生警惕避免再犯,而再度犯下多起案件,因此,依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又犯攜帶凶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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