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31 | 中央社
法官戳破謊言 女不在車禍現場卻告傷害涉誣告
嘉義縣蔡姓女子去年報案自述在國道1號發生車禍受傷,並控告姜姓男子過失傷害,嘉院審理,戳破蔡女證述,事故發生無在場,判姜男無罪已確定,目前由嘉檢偵辦蔡女誣告罪嫌。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蔡女自述於去年8月10日凌晨駕車自嘉義縣大林鎮行駛國道1號南下至嘉義市,中途遭姜男駕駛的自小貨車從後追撞,當時造成頭暈、腳紅腫等傷,便停靠路肩,肇事姜男並沒有停車直接開走,姜男被依過失傷害起訴。
嘉院指出,姜男否認涉及過失傷害,雖坦承當時是撞到前方自小客車,但自小客車被撞後離去,隨即報警,且自認是駕駛的蔡女是發生車禍後6天才就醫,質疑蔡女非事故發生的駕駛。
嘉院表示,經勘驗自小貨車行車紀錄器的影像光碟,小貨車有停留在現場,且停靠在自小客車後方,姜男當下有下車,不過,自小客車駕駛不僅未下車,隨即逕行開車離去,可見,蔡女證述姜男涉嫌肇逃,與事實不符。
嘉院指出,事故發生後,蔡女證述當時就近下交流道後,以手機向警方報案,經調閱蔡女手機的通聯紀錄暨上網歷程資料,發現蔡女在去年8月9日下午至事故發生後的1個小時,其手機通話基地台位置均在嘉義市,與事故現場有一段距離;且蔡女手機也無任何110報案紀錄。
法官綜合蔡女證述內容,與諸多客觀事實不符,難以認定蔡女就是事故發生時的自小客車駕駛,因此,判處姜男無罪,且檢方、蔡女均無上訴,姜男無罪確定。
嘉義地檢署表示,蔡女是否涉及誣告、偽證罪嫌,檢方目前分他字號偵辦中。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蔡女自述於去年8月10日凌晨駕車自嘉義縣大林鎮行駛國道1號南下至嘉義市,中途遭姜男駕駛的自小貨車從後追撞,當時造成頭暈、腳紅腫等傷,便停靠路肩,肇事姜男並沒有停車直接開走,姜男被依過失傷害起訴。
嘉院指出,姜男否認涉及過失傷害,雖坦承當時是撞到前方自小客車,但自小客車被撞後離去,隨即報警,且自認是駕駛的蔡女是發生車禍後6天才就醫,質疑蔡女非事故發生的駕駛。
嘉院表示,經勘驗自小貨車行車紀錄器的影像光碟,小貨車有停留在現場,且停靠在自小客車後方,姜男當下有下車,不過,自小客車駕駛不僅未下車,隨即逕行開車離去,可見,蔡女證述姜男涉嫌肇逃,與事實不符。
嘉院指出,事故發生後,蔡女證述當時就近下交流道後,以手機向警方報案,經調閱蔡女手機的通聯紀錄暨上網歷程資料,發現蔡女在去年8月9日下午至事故發生後的1個小時,其手機通話基地台位置均在嘉義市,與事故現場有一段距離;且蔡女手機也無任何110報案紀錄。
法官綜合蔡女證述內容,與諸多客觀事實不符,難以認定蔡女就是事故發生時的自小客車駕駛,因此,判處姜男無罪,且檢方、蔡女均無上訴,姜男無罪確定。
嘉義地檢署表示,蔡女是否涉及誣告、偽證罪嫌,檢方目前分他字號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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