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02 | 中央社
金門里長詐取回饋金捐宮廟 一審判7年10月
金門金沙鎮大洋里前里長吳有泰,被控里長任內以不實計畫詐取回饋金新台幣38萬9000元,並捐給大洋里內宮廟;金門地院審理,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7年10月。
根據金門地方法院判決書,吳有泰任金沙鎮大洋里長期間,明知大洋里廟宇環江宮剛完成牆面油漆防水工程,卻在2020年12月向金沙鎮公所提報「環江宮整體牆面修繕美化及防水工程」計畫,經金沙鎮公所陳報環保局核定回饋金38萬9000元。
吳有泰並指示油漆工程行負責人王男,以其工程行名義開立買受人為金沙鎮公所、品名為油漆防水工程、金額為42萬元不實發票,吳有泰再以此發票等資料,向金沙鎮公所申請撥付回饋金38萬9000元;之後鎮公所將回饋金匯至王男工程行銀行帳戶,王男在2021年1月15日將回饋金交付吳有泰,吳有泰再把回饋金以其個人名義,捐贈給6間大洋里轄內宮廟。
判決指出,此案回饋金屬於專款專用性質,金沙鎮公所與吳有泰往來公文中有記載「不得用於指定用途以外支出」文字,而吳有泰確實有收受公文,應可知悉申請到的回饋金不可使用在申請事項以外名目。
判決表示,受捐贈宮廟的管理機關是金門縣民政處,非大洋里辦公室,吳有泰捐贈廟宇行為不是與公務相關的正當支出或用途;此外,判決也認為金門群眾大多信仰各自住所附近廟宇,吳有泰將回饋金捐獻給6間宮廟,有極高機率會產生「綁樁」廟宇主委情狀,進而使主委協助在平時替里長宣傳好名聲。
判決指出,吳有泰詐得回饋金38萬9000元行為,與王男同時觸犯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與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等,為想像競合犯,刑法規定從一重論,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吳有泰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並沒收犯罪所得38萬9000元。
此外,判決指出同案被告王男,本可透過正常施工為自己獲取合法利益,竟為個人日後能與吳有泰繼續合作,配合吳有泰共同詐取回饋金。法院最後認為,王男非提出回饋金申請書及向金沙鎮公所請款之人,參與犯罪實行程度較吳有泰輕微,依刑法減輕其刑,最後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王男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金門地方法院判決書,吳有泰任金沙鎮大洋里長期間,明知大洋里廟宇環江宮剛完成牆面油漆防水工程,卻在2020年12月向金沙鎮公所提報「環江宮整體牆面修繕美化及防水工程」計畫,經金沙鎮公所陳報環保局核定回饋金38萬9000元。
吳有泰並指示油漆工程行負責人王男,以其工程行名義開立買受人為金沙鎮公所、品名為油漆防水工程、金額為42萬元不實發票,吳有泰再以此發票等資料,向金沙鎮公所申請撥付回饋金38萬9000元;之後鎮公所將回饋金匯至王男工程行銀行帳戶,王男在2021年1月15日將回饋金交付吳有泰,吳有泰再把回饋金以其個人名義,捐贈給6間大洋里轄內宮廟。
判決指出,此案回饋金屬於專款專用性質,金沙鎮公所與吳有泰往來公文中有記載「不得用於指定用途以外支出」文字,而吳有泰確實有收受公文,應可知悉申請到的回饋金不可使用在申請事項以外名目。
判決表示,受捐贈宮廟的管理機關是金門縣民政處,非大洋里辦公室,吳有泰捐贈廟宇行為不是與公務相關的正當支出或用途;此外,判決也認為金門群眾大多信仰各自住所附近廟宇,吳有泰將回饋金捐獻給6間宮廟,有極高機率會產生「綁樁」廟宇主委情狀,進而使主委協助在平時替里長宣傳好名聲。
判決指出,吳有泰詐得回饋金38萬9000元行為,與王男同時觸犯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與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等,為想像競合犯,刑法規定從一重論,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吳有泰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並沒收犯罪所得38萬9000元。
此外,判決指出同案被告王男,本可透過正常施工為自己獲取合法利益,竟為個人日後能與吳有泰繼續合作,配合吳有泰共同詐取回饋金。法院最後認為,王男非提出回饋金申請書及向金沙鎮公所請款之人,參與犯罪實行程度較吳有泰輕微,依刑法減輕其刑,最後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王男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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