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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 中央社

彰化秀水鄉代會主席糾眾鬥毆傷3人 一審判5年

彰化縣秀水鄉代會主席蔣憲忠與人在小吃部發生口角,糾眾持空包彈槍對空開2槍,並由4友人持鐵棍毆打3人,致人眼球破裂,法院近日依共同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蔣憲忠5年刑期。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秀水鄉民代表會主席蔣憲忠於民國111年7月晚間前往一家小吃部聚會時,與周姓、徐姓、潘姓3人有口角,隨即找來陳姓被告等4人與對方爆發肢體衝突。

蔣憲忠等一方中途離開,拿取空包彈槍、鐵棍等復返現場,由蔣憲忠持空包彈槍朝天花板擊發2次,4名友人持鐵棍、棍棒毆打對方3人,導致周男左眼球破裂、視網膜剝離,且無矯正可能。

法官審酌,蔣憲忠未思理性解決紛爭,反而召來被告4人聚集衝突,不僅讓其他包廂及櫃檯人員驚恐躲避,釀徐男、潘男受傷,更對周男造成無法回復損害,對社會治安產生惡劣影響。

辯護律師指稱,其中1名陳姓被告持鐵棍、棒棍攻擊周男後,周男蹲下而自行撞到玻璃杯,才導致重傷害,蔣憲忠並未參與重傷害犯行或犯意聯絡。

法官認為,蔣憲忠雖未實際出手毆打對方,但他是衝突發生起因,並召集指示其餘被告4人毆打對方;5名被告均作蔣憲忠未指示其餘4人毆打對方、只有其中1名被告獨自毆打周男等不實陳述,難認被告5人已真心悔悟。

彰化地院一審依犯共同傷害致人重傷罪,將蔣憲忠處有期徒刑5年;另4名被告處4年5月至4年6月不等刑期。全案可上訴。

彰化縣政府民政處表示,有關秀水鄉民代表會主席蔣憲忠因刑事案件,遭法院第一審裁處有期徒刑5年,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9條規定,因案件尚未判刑確定,未達解除其職權或職務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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