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09 | 中央社
高雄監考老師偷走學生羽球鞋 判拘20天
高雄一間高中吳姓老師利用監考機會,拿走掃具櫃旁的學生羽球鞋。吳男雖辯稱當時頭暈,但高雄地院法官發現行竊後還能正常騎車,依竊盜罪判拘役20天,可易服勞役。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吳男辯稱當時頭暈暈沉沉的,就進去教室拿走羽球鞋。但法官經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其案發後還能正常騎車離開,顯見其精神狀況正常,且進入教室前還有四處張望,將羽球鞋放入自身攜帶背包內藏放等行為,行竊過程與一般竊盜犯罪無異,據此不採信其卸責之詞。
法官審酌,吳男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恣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並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有不該;考量已將球鞋還給學生領回,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竊盜罪判處拘役20天,不可易科罰金,可易服勞役,可上訴。
判決指出,高雄一間高中吳姓老師去年12月某日下午利用擔任監考老師機會,發現教室後方掃具櫃旁有一雙價值約新台幣2000元的學生羽球鞋,吳男趁無人注意時,將羽球鞋放入背包內,並在考試結束後帶離教室,騎機車離去。
受害學生考完試後驚覺球鞋遭竊,報警調閱監視器畫面,不料發現是監考老師所為,據此提告竊盜罪。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吳男辯稱當時頭暈暈沉沉的,就進去教室拿走羽球鞋。但法官經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其案發後還能正常騎車離開,顯見其精神狀況正常,且進入教室前還有四處張望,將羽球鞋放入自身攜帶背包內藏放等行為,行竊過程與一般竊盜犯罪無異,據此不採信其卸責之詞。
法官審酌,吳男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恣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並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有不該;考量已將球鞋還給學生領回,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竊盜罪判處拘役20天,不可易科罰金,可易服勞役,可上訴。
判決指出,高雄一間高中吳姓老師去年12月某日下午利用擔任監考老師機會,發現教室後方掃具櫃旁有一雙價值約新台幣2000元的學生羽球鞋,吳男趁無人注意時,將羽球鞋放入背包內,並在考試結束後帶離教室,騎機車離去。
受害學生考完試後驚覺球鞋遭竊,報警調閱監視器畫面,不料發現是監考老師所為,據此提告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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