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2 | 中央社
大同技術學院教師慰助金爭議 嘉院判董事長應賠償
嘉義市大同技術學院因財務問題,去年8月停辦退場,引發教師慰助金爭議,校方提告朱姓董事長,請求賠償需多負擔的717萬9482元。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朱某應賠償。全案可上訴。
嘉院判決書寫到,朱姓董事長經合法通知,在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也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認為學校請求朱姓董事長負損害賠償之責有理,因此判朱姓董事長應賠償新台幣717萬9482元。
判決書指出,朱姓董事長曾為第17屆董事會董事長,112年7月27日經教育部依退場條例解除其董事職務。
學校指控,朱姓董事長任期期間受學校委任處理事務,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可是111年9月16日學校經教育部公告為專案輔導學校後,朱姓董事長明知高教工會提出團體協約草案中教師慰助金的計算方式,違反退場條例第17條、校內「專任教職員自願退休、資遣及離職優惠辦法」,卻主導董事會通過團體協約草案,並於112年5月6日由校長與高教工會正式簽約。
法院審查,依團體協約,15名教師慰助金年資起算基準,從99年元旦後服務的工作年資,變更為全部工作年資;各慰助金最高金額上限自6個月變更為12個月,學校因而多負擔717萬9482元損害。全案仍可上訴。
嘉院判決書寫到,朱姓董事長經合法通知,在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也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認為學校請求朱姓董事長負損害賠償之責有理,因此判朱姓董事長應賠償新台幣717萬9482元。
判決書指出,朱姓董事長曾為第17屆董事會董事長,112年7月27日經教育部依退場條例解除其董事職務。
學校指控,朱姓董事長任期期間受學校委任處理事務,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可是111年9月16日學校經教育部公告為專案輔導學校後,朱姓董事長明知高教工會提出團體協約草案中教師慰助金的計算方式,違反退場條例第17條、校內「專任教職員自願退休、資遣及離職優惠辦法」,卻主導董事會通過團體協約草案,並於112年5月6日由校長與高教工會正式簽約。
法院審查,依團體協約,15名教師慰助金年資起算基準,從99年元旦後服務的工作年資,變更為全部工作年資;各慰助金最高金額上限自6個月變更為12個月,學校因而多負擔717萬9482元損害。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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