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1 | 中央社
前竹縣訪視員涉性侵女子個案 二審認罪捐款獲緩刑
新竹縣衛生局安姓前訪視員涉性侵被列為關懷個案的女子,並捏造訪視紀錄卸責;一審判刑7年6月,經上訴,二審審酌安男認罪且捐款新台幣10萬元,今改判刑2年,緩刑5年,可上訴。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指出,民國112年6月間,安男探視被列為社區關懷訪視個案的女子,雙方於談及女子的調酒經驗時飲酒聊天;安男涉嫌於酒後對女子襲胸,並不顧女子拒絕及逃跑,將女子推倒在沙發上強制性交得逞。
一審認為,安男犯後否認犯行,推諉卸責,並於訪視追蹤紀錄單虛偽記載,企圖將責任推卸給被害女子,犯後態度甚差,依對精神障礙人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指出,依安男當時主觀認知、客觀作為,與被害女子應對方式、身心情形等情狀,經綜合判斷,尚不足認被害女子於案發時有精神障礙,因此改依強制性交罪論處。
二審認為,安男已與被害女子以80萬元達成調解,並於審理期間改口認罪,且遵照被害女子意願,捐款勵馨基金會10萬元,審酌安男犯後已深切悔悟,並獲被害女子同意給予緩刑,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處2年徒刑,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指出,民國112年6月間,安男探視被列為社區關懷訪視個案的女子,雙方於談及女子的調酒經驗時飲酒聊天;安男涉嫌於酒後對女子襲胸,並不顧女子拒絕及逃跑,將女子推倒在沙發上強制性交得逞。
一審認為,安男犯後否認犯行,推諉卸責,並於訪視追蹤紀錄單虛偽記載,企圖將責任推卸給被害女子,犯後態度甚差,依對精神障礙人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指出,依安男當時主觀認知、客觀作為,與被害女子應對方式、身心情形等情狀,經綜合判斷,尚不足認被害女子於案發時有精神障礙,因此改依強制性交罪論處。
二審認為,安男已與被害女子以80萬元達成調解,並於審理期間改口認罪,且遵照被害女子意願,捐款勵馨基金會10萬元,審酌安男犯後已深切悔悟,並獲被害女子同意給予緩刑,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處2年徒刑,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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