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2 | 中央社
高院裁定高虹安涉貪案停審 高檢不服提抗告遭駁回
新竹市長高虹安(停職中)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案,高院認為有牴觸憲法之虞,日前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高檢署不服停審裁定提起抗告,高院昨天駁回。
台灣高等檢察署抗告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之1的立法意旨,高院在停審裁定中「本裁定不得抗告」的諭知,明顯違背法理,應接受上級法院的審查,請將原裁定撤銷,另為適法裁定。
針對高檢署的抗告,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本案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核屬關於訴訟程序的裁定,且非屬刑事訴訟法第298條之1明文規定得提起抗告之裁定,例如心神喪失停止審判、因有相關之他罪判決停止審判等裁定。
高院裁定指出,檢察官提起本件抗告,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應予駁回,不得抗告。
新竹市長高虹安(停職中)被控於立法委員任內詐領助理費,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欺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承審合議庭認為,本案的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明確性原則,而有牴觸憲法疑慮,今年1月2日裁定案件停審,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台灣高等檢察署抗告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之1的立法意旨,高院在停審裁定中「本裁定不得抗告」的諭知,明顯違背法理,應接受上級法院的審查,請將原裁定撤銷,另為適法裁定。
針對高檢署的抗告,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本案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核屬關於訴訟程序的裁定,且非屬刑事訴訟法第298條之1明文規定得提起抗告之裁定,例如心神喪失停止審判、因有相關之他罪判決停止審判等裁定。
高院裁定指出,檢察官提起本件抗告,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應予駁回,不得抗告。
新竹市長高虹安(停職中)被控於立法委員任內詐領助理費,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欺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承審合議庭認為,本案的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明確性原則,而有牴觸憲法疑慮,今年1月2日裁定案件停審,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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