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07 | 中央社
嘉市前交通處長鄭君健侵占手機 一審認罪獲緩刑
已退休的嘉義市前交通處長鄭君健在職期間將公務用的蘋果手機給妻女使用,法院今天依侵占公有財物罪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20萬元,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
判決書內容提到,鄭君健自民國108年1月14日至112年4月10日止,擔任嘉義市政府交通處處長,任職期間明知既為公務員,自應謹守分際、恪遵職守,不得侵占所保管的公有財物,且公務手機為聯絡公務用,卻因女兒想使用蘋果手機,和欲以蘋果手機作為妻子的禮物,侵占公有財物。
鄭君健在偵查中即坦承犯行,且已將犯罪所得的2支行動電話全數繳回,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法院審酌,鄭君健是因一時貪念,未能權衡利害輕重,致觸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考量鄭男的犯罪次數為2次,所獲利益低微,其侵占財物涉及補助款金額各新台幣8000元,均在5萬元以下,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均減輕其刑。
法院考量,鄭君健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其已繳回侵占的公有財物,依侵占公有財物罪判其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20萬元。褫奪公權2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內容提到,鄭君健自民國108年1月14日至112年4月10日止,擔任嘉義市政府交通處處長,任職期間明知既為公務員,自應謹守分際、恪遵職守,不得侵占所保管的公有財物,且公務手機為聯絡公務用,卻因女兒想使用蘋果手機,和欲以蘋果手機作為妻子的禮物,侵占公有財物。
鄭君健在偵查中即坦承犯行,且已將犯罪所得的2支行動電話全數繳回,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法院審酌,鄭君健是因一時貪念,未能權衡利害輕重,致觸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考量鄭男的犯罪次數為2次,所獲利益低微,其侵占財物涉及補助款金額各新台幣8000元,均在5萬元以下,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均減輕其刑。
法院考量,鄭君健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其已繳回侵占的公有財物,依侵占公有財物罪判其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20萬元。褫奪公權2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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