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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 中央社

男子3度酒駕 南院撤銷不准易科罰金或易服社勞

吳姓男子5年內3度酒駕,第3次遭判刑4個月,台南地檢署要求必須入監服刑,吳男提出異議聲明。台南地院裁定撤銷南檢不准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執行指揮,全案可抗告。

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認定台南地檢署未具體審酌、說明吳男「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理由,撤銷台南地檢署不准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的執行指揮。

吳男分別於民國109年8月、111年3月因酒駕分別緩起訴處分及判刑2個月確定,第2次酒駕於111年7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但吳男去年10月再犯酒駕,又被判刑4個月,台南地檢署不准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吳男必須入監服刑。

吳男提出異議聲明,主張需要負擔家計,家中還有80歲的祖父及輕微中風的父親,在養護中心的舅舅每月也要支出新台幣2萬元至3萬元費用,另有房租2萬元,只有他能幫母親分擔家中所有開銷,不能沒有工作及收入,不能入監服刑,希望能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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