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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 中央社

馬來西亞網紅來台當詐團車手 彰院一審判6月

31歲馬來西亞網紅許振文去年底來台旅遊,卻淪為詐騙集團車手遭逮收押,彰化地院近日將他依詐欺取財未遂罪判6月刑期,並於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全案仍可上訴。

許振文於民國113年12月來台旅遊後與家人失聯,其父母當月18日在馬來西亞召開記者會,希望台灣相關單位能協尋兒子。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於12月11日逮獲1名外籍車手假旅遊真詐欺,後來證實就是網紅許振文。

根據彰化地方檢察署起訴書,許振文去年12月6日前某日,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角色,先由其他成員以LINE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可指導透過抽股方式投資獲利,但須先繳納股票認購金與違約金新台幣288萬餘元。

被害人察覺遭遇詐騙,即報警處理,後來準備玩具鈔票,於12月11日中午12時40分許,前往彰化縣員林市某咖啡廳準備面交。

許振文接受指示後,先前往超商列印工作證及單據等,並偽簽署名及蓋印,假冒投資公司派來收取投資款的外派專員;被害人交付玩具鈔後,埋伏員警當場將許振文逮捕。

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獲有新台幣2萬元報酬,其中1萬1000元已扣案,未扣案部分將沒收。

法官認為,被告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共同向告訴人收取詐欺贓款,以製造金流斷點,掩飾告訴人遭詐騙款項的本質及去向,促使詐團更加猖獗氾濫,對社會治安及個人財產安全危害不容小覷,幸好告訴人發覺有異而未遂。

彰化地院考量被告非屬集團核心人員,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經整體評價及觀察,基於不過度評價考量,不併予「併科罰金刑」,依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6月。

法官指出,被告是馬來西亞籍外國人,在馬來西亞加入此案詐騙集團後,竟來台灣從事車手工作,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犯罪情節非輕,所為影響台灣社會安全秩序甚鉅,不宜在境內繼續居留,諭知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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