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4 | 中央社
駕軍機叛逃等犯行 8現退役軍人判13年至1年半定讞
軍官蕭翔云被吸收為共諜,利誘航特部中校謝孟書開軍用直升機叛逃至中國,鼓動軍人拍攝心戰投降影片,高院判處蕭翔云13年徒刑、謝孟書9年徒刑。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定讞。
本案共有10名被告,同案被告退役軍人、台商謝秉成判處有期徒刑8年、現役軍人何信儒7年4月、現役軍人康奕彬7年2月、現役軍人洪睿洋7年、現役軍人(案發後退伍)陸駿方5年6月、現役軍人劉立齊1年6月,均駁回上訴定讞;現役軍人吳志鵬則無罪確定;退役軍人、台商陳裕炘未到案,由高等法院通緝中。
最高法院指出,本案上訴後僅劉立齊否認犯罪,主張刑期過重及其行為非故意,其餘被告均坦認犯罪,檢察官則上訴主張量刑過輕;經檢視卷證後,認定判決沒有違誤,量刑與過往案例相較也未違反比例原則,據此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退役軍人、台商陳裕炘因另案逃亡中國,為取得台灣軍事情報,與時任軍官蕭翔云接觸,以支付工作費為對價,要求引介現役軍人為中國發展組織;蕭翔云在民國110年8、9月間應允,陸續吸收退役軍人、台商謝秉成,及現役軍人康奕彬與何信儒加入中共工作組織。
蕭翔云將軍事機密交給陳裕炘外,也將康奕彬、何信儒提供的部分國家軍事機密交給陳裕炘;蕭翔云收賄共新台幣62萬元,另分別把賄款轉交給康奕彬、何信儒各70萬元、60萬元。
此外,謝秉成透過蕭翔云與陳裕炘接觸,111年底至112年3月間,陸續吸收航特部中校謝孟書及現役軍人洪睿洋、陸駿方加入中共工作組織,並將洪睿洋、謝孟書提供的部分國家軍事機密或公務上應秘密文書交給陳裕炘,及向時任軍人陸駿方收集公務上應秘密文書。
後來中共工作組織教唆謝孟書駕駛「CH-47契努克」軍用直升機叛逃至中國,由謝孟書研擬叛逃計畫,駕機投敵;陸駿方則另依謝秉成的指示,拍攝心戰影片,敘述服役單位、職稱等,表達願意投降中共解放軍。
謝秉成陸續交付賄款給洪睿洋44萬6000元、謝孟書55萬6000元及泰銖4萬元、陸駿方1萬元。
至於現役軍人劉立齊的部分,112年5月20日,劉立齊利用值班機會,將沒有閱覽權限的軍事機密攜入值日官寢室,藉此刺探軍事機密。
高院合議庭認為,謝秉成身為中華民國國民,竟為中國發展組織並居間交付賄賂;蕭翔云、康奕彬、何信儒、洪睿洋、謝孟書、陸駿方及劉立齊行為時為現役軍人,受國家栽培,竟被金錢所誘,為中國蒐集軍情,造成重要機密外洩。
合議庭認定,謝孟書陰謀投敵,陸駿方配合拍攝心戰影片,行為均違反效忠國家,保國衛民,確保國家安全的法定職務,嚴重危害國家安全與台灣人民福祉。
合議庭指出,蕭翔云犯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陸海空軍刑法的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文書罪;謝秉成犯國家安全法的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貪污治罪條例交付賄賂罪;謝孟書、何信儒、康奕彬、洪睿洋、陸駿方等人犯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劉立齊犯陸海空軍刑法的刺探軍事機密罪,分別量處13年至1年6月不等刑度,均宣告褫奪公權及犯罪所得追繳沒收。
至於吳志鵬被訴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因無法證明犯罪,諭知無罪;陳裕炘疑滯留中國而未到案,經檢察官起訴,由高院通緝中。
案經部分遭判有罪的涉案軍官與檢察官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無違誤,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本案共有10名被告,同案被告退役軍人、台商謝秉成判處有期徒刑8年、現役軍人何信儒7年4月、現役軍人康奕彬7年2月、現役軍人洪睿洋7年、現役軍人(案發後退伍)陸駿方5年6月、現役軍人劉立齊1年6月,均駁回上訴定讞;現役軍人吳志鵬則無罪確定;退役軍人、台商陳裕炘未到案,由高等法院通緝中。
最高法院指出,本案上訴後僅劉立齊否認犯罪,主張刑期過重及其行為非故意,其餘被告均坦認犯罪,檢察官則上訴主張量刑過輕;經檢視卷證後,認定判決沒有違誤,量刑與過往案例相較也未違反比例原則,據此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退役軍人、台商陳裕炘因另案逃亡中國,為取得台灣軍事情報,與時任軍官蕭翔云接觸,以支付工作費為對價,要求引介現役軍人為中國發展組織;蕭翔云在民國110年8、9月間應允,陸續吸收退役軍人、台商謝秉成,及現役軍人康奕彬與何信儒加入中共工作組織。
蕭翔云將軍事機密交給陳裕炘外,也將康奕彬、何信儒提供的部分國家軍事機密交給陳裕炘;蕭翔云收賄共新台幣62萬元,另分別把賄款轉交給康奕彬、何信儒各70萬元、60萬元。
此外,謝秉成透過蕭翔云與陳裕炘接觸,111年底至112年3月間,陸續吸收航特部中校謝孟書及現役軍人洪睿洋、陸駿方加入中共工作組織,並將洪睿洋、謝孟書提供的部分國家軍事機密或公務上應秘密文書交給陳裕炘,及向時任軍人陸駿方收集公務上應秘密文書。
後來中共工作組織教唆謝孟書駕駛「CH-47契努克」軍用直升機叛逃至中國,由謝孟書研擬叛逃計畫,駕機投敵;陸駿方則另依謝秉成的指示,拍攝心戰影片,敘述服役單位、職稱等,表達願意投降中共解放軍。
謝秉成陸續交付賄款給洪睿洋44萬6000元、謝孟書55萬6000元及泰銖4萬元、陸駿方1萬元。
至於現役軍人劉立齊的部分,112年5月20日,劉立齊利用值班機會,將沒有閱覽權限的軍事機密攜入值日官寢室,藉此刺探軍事機密。
高院合議庭認為,謝秉成身為中華民國國民,竟為中國發展組織並居間交付賄賂;蕭翔云、康奕彬、何信儒、洪睿洋、謝孟書、陸駿方及劉立齊行為時為現役軍人,受國家栽培,竟被金錢所誘,為中國蒐集軍情,造成重要機密外洩。
合議庭認定,謝孟書陰謀投敵,陸駿方配合拍攝心戰影片,行為均違反效忠國家,保國衛民,確保國家安全的法定職務,嚴重危害國家安全與台灣人民福祉。
合議庭指出,蕭翔云犯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陸海空軍刑法的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文書罪;謝秉成犯國家安全法的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貪污治罪條例交付賄賂罪;謝孟書、何信儒、康奕彬、洪睿洋、陸駿方等人犯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劉立齊犯陸海空軍刑法的刺探軍事機密罪,分別量處13年至1年6月不等刑度,均宣告褫奪公權及犯罪所得追繳沒收。
至於吳志鵬被訴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因無法證明犯罪,諭知無罪;陳裕炘疑滯留中國而未到案,經檢察官起訴,由高院通緝中。
案經部分遭判有罪的涉案軍官與檢察官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無違誤,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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