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8 | 中央社
前空官副指揮官涉共諜案無罪確定 前中校發回更審
前空軍官校飛行訓練部葛姓副指揮官及樓姓前中校被控涉鎮小江共諜案,更二審判決葛男無罪、樓男有期徒刑17年,因台灣高等檢察署僅對樓男提起上訴,葛男獲判無罪確定。
最高法院指出,本案被告僅樓男提起上訴,檢察官也僅對樓男提起上訴,因此葛男的無罪判決已確定,至於樓男部分,其涉及交付機密文件範圍、犯罪所得金額等事項,仍有進一步調查與審認的必要,據此撤銷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全案緣於,台北地檢署起訴主張,中國大陸解放軍軍官鎮小江(已另案判決確定)依大陸中央軍事委員會相關單位指示,利用機會認識、拉攏在軍中服役多年的退役空軍軍官劉姓男子等人,進而結識葛男及樓男。
檢方起訴主張,葛男於民國96年6月間至99年12月間任職國防部某單位上校參謀官,擔任立法院國會聯絡人,負責蒐集整理立法院國防外交委員會會議資料,於99年2月間將經手國防部提報立法院國防外交委員會機密等級為「密」的某會議資料給劉男,認定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的幫助敵人之間諜活動罪、交付軍事機密於敵人等罪嫌。
樓男部分,檢方起訴主張,樓男於98年7月間至104年間擔任空軍官校飛行訓練指揮部中校教官,於99年間以行動電話拍攝空軍內部文書(部分核定為機密),並由劉男引介至國外與中共官員見面,分3次交付文件給劉男,並獲取報酬。
北檢起訴2人,經台北地方法院移送至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一審及更一審均認定罪證不足,判決無罪,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由高院更二審審理。
更二審認為,葛男在調查局偵訊過程時有不正訊問情事,相關供述無證據能力,且檢察官未能舉證證明葛男交付機密文件,罪證不足,因此判決無罪。
至於樓男部分,更二審表示,樓男於調查局訊問及首次偵查時自白犯行,行為同時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的幫助敵人之間諜活動罪、交付軍事機密於敵人罪及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從重以幫助敵人之間諜活動罪論處。
合議庭考量,樓男在本案所涉及內部文書的價值較低,且收受報酬金額不高,情節尚屬輕微,依規定減輕其刑,判處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10年,扣案犯罪所得4000美元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5萬元追繳沒收。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日前撤銷樓男部分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指出,本案被告僅樓男提起上訴,檢察官也僅對樓男提起上訴,因此葛男的無罪判決已確定,至於樓男部分,其涉及交付機密文件範圍、犯罪所得金額等事項,仍有進一步調查與審認的必要,據此撤銷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全案緣於,台北地檢署起訴主張,中國大陸解放軍軍官鎮小江(已另案判決確定)依大陸中央軍事委員會相關單位指示,利用機會認識、拉攏在軍中服役多年的退役空軍軍官劉姓男子等人,進而結識葛男及樓男。
檢方起訴主張,葛男於民國96年6月間至99年12月間任職國防部某單位上校參謀官,擔任立法院國會聯絡人,負責蒐集整理立法院國防外交委員會會議資料,於99年2月間將經手國防部提報立法院國防外交委員會機密等級為「密」的某會議資料給劉男,認定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的幫助敵人之間諜活動罪、交付軍事機密於敵人等罪嫌。
樓男部分,檢方起訴主張,樓男於98年7月間至104年間擔任空軍官校飛行訓練指揮部中校教官,於99年間以行動電話拍攝空軍內部文書(部分核定為機密),並由劉男引介至國外與中共官員見面,分3次交付文件給劉男,並獲取報酬。
北檢起訴2人,經台北地方法院移送至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一審及更一審均認定罪證不足,判決無罪,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由高院更二審審理。
更二審認為,葛男在調查局偵訊過程時有不正訊問情事,相關供述無證據能力,且檢察官未能舉證證明葛男交付機密文件,罪證不足,因此判決無罪。
至於樓男部分,更二審表示,樓男於調查局訊問及首次偵查時自白犯行,行為同時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的幫助敵人之間諜活動罪、交付軍事機密於敵人罪及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從重以幫助敵人之間諜活動罪論處。
合議庭考量,樓男在本案所涉及內部文書的價值較低,且收受報酬金額不高,情節尚屬輕微,依規定減輕其刑,判處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10年,扣案犯罪所得4000美元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5萬元追繳沒收。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日前撤銷樓男部分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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