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0 | 中央社
林姿妙涉貪判刑遭停職案 求停止執行遭駁回確定
停職中的宜蘭縣長林姿妙因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等罪被法院判刑12年6個月,並遭內政部停職。林姿妙聲請停止執行停職遭一審駁回,提抗告。二審今天駁回確定。
林姿妙涉嫌貪污、洗錢遭起訴,宜蘭地方法院去年底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及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判處林姿妙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通知林姿妙停止其縣長職務及薪給,並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生效。林姿妙今年1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一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林姿妙的聲請於法不合,予以駁回,林姿妙不服提起抗告,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二審今天認定,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既屬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公務員如果涉犯該罪,並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規定的文義停止其職務,於法有據。
至於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但書未將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包含在內,是否如林姿妙所指屬立法上的疏漏,而就算是立法疏漏,是否即會導致原處分違法,而且原處分關於停職期間不發給半俸的決定是否屬合義務性裁量,仍待本案訴訟經證據調查程序,由兩造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辯論,才能認定。
二審指出,如果藉由停止執行的聲請以圖時間延宕而達遂行縣長等地方行政首長職務,如此將有害於公益,並將使地方制度法設立停職的制度失本規範意義,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難以准許,因此駁回抗告,全案確定。
林姿妙涉嫌貪污、洗錢遭起訴,宜蘭地方法院去年底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及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判處林姿妙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通知林姿妙停止其縣長職務及薪給,並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生效。林姿妙今年1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一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林姿妙的聲請於法不合,予以駁回,林姿妙不服提起抗告,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二審今天認定,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既屬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公務員如果涉犯該罪,並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規定的文義停止其職務,於法有據。
至於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但書未將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包含在內,是否如林姿妙所指屬立法上的疏漏,而就算是立法疏漏,是否即會導致原處分違法,而且原處分關於停職期間不發給半俸的決定是否屬合義務性裁量,仍待本案訴訟經證據調查程序,由兩造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辯論,才能認定。
二審指出,如果藉由停止執行的聲請以圖時間延宕而達遂行縣長等地方行政首長職務,如此將有害於公益,並將使地方制度法設立停職的制度失本規範意義,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難以准許,因此駁回抗告,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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