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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 中央社

前銀行主管涉勾結詐團 聯邦銀行緩起訴須繳600萬

詐騙集團勾結聯邦銀行主管案,前經理及前理財專員去年一審判決有罪。至於聯邦銀行,新北檢考量其已被金管會裁罰新台幣1200萬元,近日予緩起訴處分,向公庫支付600萬元。

檢警查出,民國112年4月間,聯邦銀行通化分行張姓經理、忠孝分行滕姓理財專員與詐騙集團勾結,協助開立人頭公司帳戶及企業網路銀行,讓詐騙集團大量層轉犯罪所得,並在臨櫃大額提款時,協助解除風險控管。

檢警查出,短短3週內,張男與滕男讓詐騙集團順利取得5000萬元;2人與詐團合作不到1個月就進帳數十萬。民國112年,2人遭新北地檢署起訴。

去年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依銀行法銀行職員收受不當利益罪、刑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洗錢罪等,判處張男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滕男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可上訴。

對此,金管會針對聯邦銀行辦理存款開戶及臨櫃提領大額現金作業缺失,開罰1200萬元並提3道監理要求。

根據緩起訴書,聯邦銀行受僱人張男、滕男因執行業務犯行,聯邦銀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科以罰金,案經新北檢簽分偵辦。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考量聯邦銀行經金管會裁罰1200萬元等情狀,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緩起訴期間為1年,聯邦銀行收受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起6個月內,須向公庫支付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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