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4 | 中央社
行駛國道撿掉落手機 男失控撞車遭判拘役40天
廖姓駕駛去年3月行經國道3號靠近彰化快官路段,為撿掉落錢包和手機,失控撞上1輛賓士車,導致賓士駕駛頭部受傷,彰化地院近日依過失傷害罪判廖男拘役40日,可上訴。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廖姓男子於民國113年3月26日上午9時許,駕駛休旅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200公里處內側車道時,為撿拾掉落在駕駛座腳踏板的錢包與手機,造成控車不當,車輛偏離內側車道並向右前方直行。
廖男撞到許姓男子駕駛的賓士車左後車尾,其休旅車即翻覆於內側車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獲報後立即調派人車前往事故現場處理;許男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挫傷、暈眩等,送醫治療。
法官認為,被告行駛在高速公路上,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卻未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導致交通事故,造成告訴人受傷,實有不該,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依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廖姓男子於民國113年3月26日上午9時許,駕駛休旅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200公里處內側車道時,為撿拾掉落在駕駛座腳踏板的錢包與手機,造成控車不當,車輛偏離內側車道並向右前方直行。
廖男撞到許姓男子駕駛的賓士車左後車尾,其休旅車即翻覆於內側車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獲報後立即調派人車前往事故現場處理;許男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挫傷、暈眩等,送醫治療。
法官認為,被告行駛在高速公路上,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卻未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導致交通事故,造成告訴人受傷,實有不該,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依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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