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5 | 中央社
延宕案件4年半 前新竹地院法官判罰俸3月
前新竹地方法院王姓法官審理一件毒品案時,無正當理由延宕案件處理時程長達4年6月,法官評鑑委員會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天判處王姓法官罰款現職月俸總額3個月。可上訴。
王姓法官於新竹地方法院擔任法官期間,於民國106年間承審一件毒品案件時,判決公訴不受理,台灣高等法院於107年12月間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案件交給王姓法官後,王姓法官擱置案件,直至遷調嘉義地院前2天才批示案件後續分案及審理程序,無故延滯處理該案長達4年6月。
新竹地方法院召開自律委員會議,決議王姓法官所為已違法官倫理規範及法官法規定,請求個案評鑑。
法評會指出,王姓法官無故延滯案件處理,讓被告涉犯的刑事犯罪無法及時透過司法權行使,於合理時間內確認其應負的刑事責任,剝奪人民妥速接受刑事審判的權利,也讓發回案件因未分案而無從管考。
法評會認為,王姓法官所為,顯然置辦案程序與當事人權益於不顧,未善盡及維護法官應勤勉、妥速執行職務的義務與形象,損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並影響當事人權益而情節重大,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申誡併罰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1個月。
王姓法官於新竹地方法院擔任法官期間,於民國106年間承審一件毒品案件時,判決公訴不受理,台灣高等法院於107年12月間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案件交給王姓法官後,王姓法官擱置案件,直至遷調嘉義地院前2天才批示案件後續分案及審理程序,無故延滯處理該案長達4年6月。
新竹地方法院召開自律委員會議,決議王姓法官所為已違法官倫理規範及法官法規定,請求個案評鑑。
法評會指出,王姓法官無故延滯案件處理,讓被告涉犯的刑事犯罪無法及時透過司法權行使,於合理時間內確認其應負的刑事責任,剝奪人民妥速接受刑事審判的權利,也讓發回案件因未分案而無從管考。
法評會認為,王姓法官所為,顯然置辦案程序與當事人權益於不顧,未善盡及維護法官應勤勉、妥速執行職務的義務與形象,損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並影響當事人權益而情節重大,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申誡併罰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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