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5 | 中央社
嘉縣警務員涉販毒 嘉檢再聲押獲准
嘉縣警局劉姓警務員因缺錢涉販毒遭北市警查獲,嘉檢15日向嘉院聲押遭駁回,檢察官提抗告獲台南高分院撤銷原裁定,嘉院今天以被告對國家、社會法益侵害情節重大裁定羈押。
嘉義地檢署今天發布新聞訊息指出,15日晚上就涉及販賣毒品未遂案件的被告劉員聲請羈押遭嘉院駁回裁定,今天嘉院重裁羈押。
嘉義地院指出,被告經濟狀況呈現負債狀態,急缺現金,復無任何收入來源,且其知悉毒品上游之真實姓名及住址,被告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再次於取得毒品貨源後藉此變現的可能性非低。
且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對於國家、社會法益侵害情節重大,權衡比例原則後認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諭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檢警表示,劉員(42歲)從警10餘年,曾擔任警分局的巡官、派出所長,目前是嘉義縣警察局保安科警務員;劉員疑因缺錢,涉嫌在網路上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4日中午利用休假期間,在嘉義市西區涉嫌販毒面交,遭北市警大安分局員警喬裝買家查獲,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嘉義地檢署偵辦。
嘉義縣警察局表示,劉員原為警局風紀列管人員,對於其知法犯法,影響警譽重大,除追究相關人員考監責任外,並將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予以記2大過免職。
嘉義地檢署今天發布新聞訊息指出,15日晚上就涉及販賣毒品未遂案件的被告劉員聲請羈押遭嘉院駁回裁定,今天嘉院重裁羈押。
嘉義地院指出,被告經濟狀況呈現負債狀態,急缺現金,復無任何收入來源,且其知悉毒品上游之真實姓名及住址,被告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再次於取得毒品貨源後藉此變現的可能性非低。
且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對於國家、社會法益侵害情節重大,權衡比例原則後認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諭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檢警表示,劉員(42歲)從警10餘年,曾擔任警分局的巡官、派出所長,目前是嘉義縣警察局保安科警務員;劉員疑因缺錢,涉嫌在網路上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4日中午利用休假期間,在嘉義市西區涉嫌販毒面交,遭北市警大安分局員警喬裝買家查獲,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嘉義地檢署偵辦。
嘉義縣警察局表示,劉員原為警局風紀列管人員,對於其知法犯法,影響警譽重大,除追究相關人員考監責任外,並將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予以記2大過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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