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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 | 中央社

南檢起訴台鹽綠能光電弊案5人 陳(啟)昱求刑12年

台南地檢署偵辦台鹽綠能公司光電弊案,今天起訴台鹽綠能前董事長陳(啟)昱等5人,因陳(啟)昱否認犯行,具體求刑12年,台鹽綠能前總經理蘇坤煌求刑10年,另3人建請量處適當之刑。

南檢今天指出,陳(啟)昱、蘇坤煌、台鹽綠能郭姓前副總經理、鴻暉國際公司蘇姓負責人、晁暘開發公司及偉珵開發公司戴姓負責人等5人涉及台鹽綠能光電弊案,共謀以非常規交易模式進行利益輸送及分潤,以獲取不法利益。

南檢表示,陳(啟)昱、蘇坤煌不顧台鹽實業多名公股董事及獨立董事於董事會質疑未實質調查、評估成立綠能公司商業風險等,於民國106年3月間逕自主導通過台鹽實業轉投資成立台鹽綠能議案,利用台鹽綠能經營進行利益輸送。

陳(啟)昱、蘇坤煌先和蘇姓、戴姓被告達成土地開發服務費分潤協議,106年至110年間再唆使郭姓被告配合違反台鹽綠能請、採購規範,且未核轉台鹽實業會計、稽核審查監督,直接將電業投資商委託台鹽綠能土地開發承攬服務案,媒合電業投資商與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偉珵開發等簽訂土地開發服務契約,將台鹽綠能利潤不法截流於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等公司。造成台鹽實業及台鹽綠能損失新台幣3億9636萬3486元。

南檢調查,陳(啟)昱因此獲利5800萬425元,蘇坤煌獲利7461萬1341元,鴻暉國際獲利1億4952萬2797元,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共獲利9619萬9377元;陳(啟)昱等人分別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2、3款加重不合營業常規交易及加重特別背信、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未實際繳納公司股款等罪嫌。

南檢認定陳(啟)昱利用公司管理階層掌控地位進行利益輸送,造成台鹽實業、台鹽綠能嚴重損害,危害證券市場穩定及全體股東權益,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建請量處有期徒刑12年。

蘇坤煌則以非常規方式協助陳(啟)昱自鴻暉國際獲取不法分潤,對台鹽實業公司、台鹽綠能財產侵害甚鉅,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南檢建請量處有期徒刑10年。

至於其他3名被告,南檢建請台南地方法院依涉案情節,量處適當之刑。

南檢去年10月偵辦台鹽綠能光電弊案,搜索台鹽綠能等32處所,帶回34人連夜偵訊,聲押陳(啟)昱等5人,台鹽綠能及相關廠商等6人交保,其他人請回。事後台南地院召開羈押庭時,陳(啟)昱未到庭,南檢發布通緝,陳(啟)昱藏匿24天後才自行到案,目前陳(啟)昱等5人在押中,預定今天下午移審台南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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