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7 | 中央社
公所臨時人員收賄2300元 嘉院判11月緩刑2年
嘉義縣竹崎鄉公所臨時人員蘇女被控收受廠商新台幣2300元賄賂,遭查辦起訴,嘉院審酌蘇女偵查中自白並繳交犯罪所得,符合減刑要件,今天判處11個月徒刑,緩刑2年。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指出,蘇女為竹崎鄉公所臨時人員,負責辦理廠商請款及履約文書整理等業務;某公司於民國111年7月間以新台幣6952萬元得標竹崎鄉公所發包的道路崩塌地災害復建工程,已於112年4月28日報竣完工。
嘉院表示,蘇女因與得標公司的陳姓業者有私交,得知業者不熟悉請款程序,則利用其職務上負責辦理廠商請款及履約文書整理等機會,協助業者製作請款文件,包含施工照片彩色列印等工作,並協助確認請款進度回報予業者知悉,使陳姓業者的公司得以較快領到工程估驗款項。
嘉院指出,陳姓業者為答謝蘇女協助公司施工照片彩色列印等文書工作,於112年5月1日領取估驗款項後某日,在竹崎鄉公所內交付現金5000元予蘇女,以返還蘇女因協助彩色列印所先行支出的2700元,以及交付2300元賄賂,蘇女基於收受賄賂犯意,而對於其職務上行為收受2300元賄賂。
蘇女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遭檢舉查辦移送並起訴。
嘉院審酌蘇女坦承犯行,偵查中自白並繳交犯罪所得,案件情節輕微,並符合刑法的減刑要件,考量蘇女犯後態度良好,收賄金額非高,因此,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緩刑2年,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褫奪公權2年。
嘉義地方法院指出,蘇女為竹崎鄉公所臨時人員,負責辦理廠商請款及履約文書整理等業務;某公司於民國111年7月間以新台幣6952萬元得標竹崎鄉公所發包的道路崩塌地災害復建工程,已於112年4月28日報竣完工。
嘉院表示,蘇女因與得標公司的陳姓業者有私交,得知業者不熟悉請款程序,則利用其職務上負責辦理廠商請款及履約文書整理等機會,協助業者製作請款文件,包含施工照片彩色列印等工作,並協助確認請款進度回報予業者知悉,使陳姓業者的公司得以較快領到工程估驗款項。
嘉院指出,陳姓業者為答謝蘇女協助公司施工照片彩色列印等文書工作,於112年5月1日領取估驗款項後某日,在竹崎鄉公所內交付現金5000元予蘇女,以返還蘇女因協助彩色列印所先行支出的2700元,以及交付2300元賄賂,蘇女基於收受賄賂犯意,而對於其職務上行為收受2300元賄賂。
蘇女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遭檢舉查辦移送並起訴。
嘉院審酌蘇女坦承犯行,偵查中自白並繳交犯罪所得,案件情節輕微,並符合刑法的減刑要件,考量蘇女犯後態度良好,收賄金額非高,因此,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緩刑2年,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褫奪公權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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