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2 | 中央社
台翰前董事長涉內線交易 依違反證交法起訴
台翰精密時任董事長楊劍平民國108年在公司於新北市的不動產出售後,延遲發布重訊,期間買進股票,擬制性獲利新台幣17萬餘元,新北檢近日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
根據起訴書,楊劍平於106年至108年間擔任台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台翰精密108年間欲將公司在新北市五股區的土地、建物出售,委託不動產投資顧問公司洽詢潛在買方,經初步洽談、磋商後,富盛高分子有限公司於108年12月底,同意以新台幣3億1000萬元交易不動產,並開立500萬元支票作為斡旋金,楊劍平收下斡旋金支票影本等。
起訴書指出,此不動產交易案,最晚在108年12月31日就確定,但台翰精密於109年2月19日下午3時47分許,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公告本公司處分不動產事宜」重大訊息,公告本案交易金額為3億1000萬元,預計處分利益約2億1300萬元。
檢方調查,楊劍平以本人證券帳戶及某投資公司證券帳戶,於109年2月5日至11日,以每股均價14.56元買進110仟股。另外,楊劍平使用不知情女兒證券帳戶,於109年2月5日至10日,以每股均價14.58元買進36仟股。
起訴書指出,楊劍平在重訊公開後10個營業日未賣出股票,以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均價每股15.79元計算,擬制性獲利共17萬7000元。
另外,林姓男子與華姓男子為董事長特助的友人,林男與華男在牌局上事先獲知交易案。林男以本人、父母及哥哥證券帳戶,於重訊發布前後買進股票,並在重訊公布後,賣出部分股票,林男就賣出部分實際獲利為4萬6000元,其餘擬制性獲利共3萬2000元,合計7萬8000元。
華男以本人、女兒、妻子、哥哥、母親及友人證券帳戶,於重訊發布前買進股票,並在重訊公布後,賣出部分股票,華男就賣出部分實際獲利為6萬6000元,其餘擬制性獲利共6萬8000元,合計13萬4000元。
楊劍平、林男及華男在偵查中坦承犯行。檢方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禁止內線交易規定起訴3人,考量3人在偵查中均自白犯行,主動繳交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且無前科,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並均請為緩刑之諭知。
根據起訴書,楊劍平於106年至108年間擔任台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台翰精密108年間欲將公司在新北市五股區的土地、建物出售,委託不動產投資顧問公司洽詢潛在買方,經初步洽談、磋商後,富盛高分子有限公司於108年12月底,同意以新台幣3億1000萬元交易不動產,並開立500萬元支票作為斡旋金,楊劍平收下斡旋金支票影本等。
起訴書指出,此不動產交易案,最晚在108年12月31日就確定,但台翰精密於109年2月19日下午3時47分許,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公告本公司處分不動產事宜」重大訊息,公告本案交易金額為3億1000萬元,預計處分利益約2億1300萬元。
檢方調查,楊劍平以本人證券帳戶及某投資公司證券帳戶,於109年2月5日至11日,以每股均價14.56元買進110仟股。另外,楊劍平使用不知情女兒證券帳戶,於109年2月5日至10日,以每股均價14.58元買進36仟股。
起訴書指出,楊劍平在重訊公開後10個營業日未賣出股票,以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均價每股15.79元計算,擬制性獲利共17萬7000元。
另外,林姓男子與華姓男子為董事長特助的友人,林男與華男在牌局上事先獲知交易案。林男以本人、父母及哥哥證券帳戶,於重訊發布前後買進股票,並在重訊公布後,賣出部分股票,林男就賣出部分實際獲利為4萬6000元,其餘擬制性獲利共3萬2000元,合計7萬8000元。
華男以本人、女兒、妻子、哥哥、母親及友人證券帳戶,於重訊發布前買進股票,並在重訊公布後,賣出部分股票,華男就賣出部分實際獲利為6萬6000元,其餘擬制性獲利共6萬8000元,合計13萬4000元。
楊劍平、林男及華男在偵查中坦承犯行。檢方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禁止內線交易規定起訴3人,考量3人在偵查中均自白犯行,主動繳交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且無前科,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並均請為緩刑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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