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2 | 中央社
朱延平討借款興訟 二審判遺囑執行人邱(王黎)寬還錢
導演朱延平主張已故製片裴祥泉在生前與他協議投資合作拍片及借款,欠新台幣3600萬元,告繼承遺產者還錢,一審勝訴後追加裴祥泉遺囑執行人邱(王黎)寬還錢,二審今判勝訴,可上訴。
全案緣於,製作人邱(王黎)寬恩師裴祥泉於民國104年5月23日去世,裴於同年1月21日所立指定邱(王黎)寬為遺囑執行人,遺產分給邱(王黎)寬等人,未給手足,裴的胞妹裴祥麟等人質疑遺囑應無效提告,一審勝訴,二審認定遺囑有效,改判裴妹敗訴、邱(王黎)寬勝訴,經最高法院去年駁回而定讞。
遺產案爭訟期間,朱延平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返還借款官司,委任律師主張,民國94年及97年間,裴祥泉以借貸、協議投資合作拍片為由,共向朱延平借款3600萬元,依照繼承的法律關係,向裴祥泉的手足裴祥麟等人請求返還借款。
一審台北地院判決朱延平勝訴,裴祥麟等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審理期間,朱延平追加裴祥泉的遺囑執行人邱(王黎)寬為本件被告,應於裴祥泉遺產範圍內返還借款。
二審今天認定,本件遺囑已指定邱(王黎)寬為本件債務清償等的遺囑執行人,朱延平僅得向邱(王黎)寬請求履行本件債務,借據及本票依照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與裴祥泉生前留存於銀行印鑑卡、開戶申請書等文件上的簽名筆跡筆畫特徵相同。
二審指出,確認裴祥泉生前向朱延平借款,判決邱(王黎)寬應於裴祥泉遺產範圍內給付3600萬元,可上訴。
全案緣於,製作人邱(王黎)寬恩師裴祥泉於民國104年5月23日去世,裴於同年1月21日所立指定邱(王黎)寬為遺囑執行人,遺產分給邱(王黎)寬等人,未給手足,裴的胞妹裴祥麟等人質疑遺囑應無效提告,一審勝訴,二審認定遺囑有效,改判裴妹敗訴、邱(王黎)寬勝訴,經最高法院去年駁回而定讞。
遺產案爭訟期間,朱延平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返還借款官司,委任律師主張,民國94年及97年間,裴祥泉以借貸、協議投資合作拍片為由,共向朱延平借款3600萬元,依照繼承的法律關係,向裴祥泉的手足裴祥麟等人請求返還借款。
一審台北地院判決朱延平勝訴,裴祥麟等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審理期間,朱延平追加裴祥泉的遺囑執行人邱(王黎)寬為本件被告,應於裴祥泉遺產範圍內返還借款。
二審今天認定,本件遺囑已指定邱(王黎)寬為本件債務清償等的遺囑執行人,朱延平僅得向邱(王黎)寬請求履行本件債務,借據及本票依照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與裴祥泉生前留存於銀行印鑑卡、開戶申請書等文件上的簽名筆跡筆畫特徵相同。
二審指出,確認裴祥泉生前向朱延平借款,判決邱(王黎)寬應於裴祥泉遺產範圍內給付360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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