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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2 | 中央社

炒手鍾文智判刑計30年5月定讞 檢方啟動防逃

炒手鍾文智涉炒作TDR獲利4億餘元,二審判決應執行17年半徒刑。最高法院認為部分行為適用速審法減刑,今天改判刑合計30年5月,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將由檢方聲請定執行刑。

最高法院新聞資料指出,鍾文智犯證券交易法的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加重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共5罪,分別判處3年3月至9年10月不等徒刑確定;鍾文智另犯洗錢防制法共2罪,則各判刑8月、10月確定。

最高法院指出,鍾文智本件刑期合計30年5月,實際應執行刑期,應由檢察官執行時,依法聲請法院定刑。依刑法規定,不得超過30年。

最高法院表示,本案所涉部分炒作TDR及洗錢的行為,繫屬法院已逾8年,合議庭得依職權、鍾文智的聲請等各情狀,認為已侵害鍾文智受迅速審判的權益,有適當救濟的必要,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據此予以撤銷改判。

最高法院指出,其餘部分炒作TDR的行為,因繫屬法院未逾8年,不適用速審法減刑,此部分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犯罪所得應發還被害人,並予以沒收、追徵,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本案緣於,時任摩坦利公司實際負責人的鍾文智,涉嫌於民國99年間以大量人頭帳戶圈購在證交所上市交易的台灣存託公司憑證(TDR),再以連續相對成交、高買低賣或虛掛買單等對市場詐偽手段,不法操縱其價量。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處鍾文智有期徒刑18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一審事實認定及沒收有誤,改判處鍾文智應執行17年6月徒刑,另已扣除證券交易稅等的犯罪獲利,共計約新台幣4億4132萬餘元,應予沒收追徵。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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