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2 | 中央社
新北三重某幼兒園體罰案 教保員因調解獲緩起訴
新北市三重區某幼兒園教保員林姓女子去年不當體罰幼生案,新北檢考量林女坦承犯行,且與2名家長經法院調解成立,近日依妨害幼童發育罪,予以緩起訴處分。
根據緩起訴書,去年5月間,林女要求2名幼童以拱橋動作支撐身體,並將美工刀固定在膠帶台凹陷處,放置在其中1名幼童背部下方,合計時間均達2到3小時,足以妨害幼童身心健全及發育。
2名幼童家長提告,林女在偵查中坦承不諱,經新北地方法院調解,2名家長撤回傷害告訴。妨害幼童發育罪部分,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考量,林女無前科,坦承犯行、深表悔意,也與2名家長和解,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
檢方指出,緩起訴期間為1年,林女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萬元,並應至緩起訴期間屆滿前3個月止,接受法治教育3小時。
根據另一份不起訴書,林女涉處罰1名幼童跳繩56分鐘且不提供飲食,以及要求另1名幼童持續寫作業1小時。檢察官審酌相關事證後,認定林女為偶發性管教失當,與妨害幼童發育罪所定凌虐要件不符,對此予以不起訴。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去年8月表示,接獲檢舉與家長通報,經查已構成體罰之違法行為,核定處以林女最重60萬元罰鍰,終身不得聘任,同時勒令該幼兒園停招1年。
根據緩起訴書,去年5月間,林女要求2名幼童以拱橋動作支撐身體,並將美工刀固定在膠帶台凹陷處,放置在其中1名幼童背部下方,合計時間均達2到3小時,足以妨害幼童身心健全及發育。
2名幼童家長提告,林女在偵查中坦承不諱,經新北地方法院調解,2名家長撤回傷害告訴。妨害幼童發育罪部分,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考量,林女無前科,坦承犯行、深表悔意,也與2名家長和解,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
檢方指出,緩起訴期間為1年,林女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萬元,並應至緩起訴期間屆滿前3個月止,接受法治教育3小時。
根據另一份不起訴書,林女涉處罰1名幼童跳繩56分鐘且不提供飲食,以及要求另1名幼童持續寫作業1小時。檢察官審酌相關事證後,認定林女為偶發性管教失當,與妨害幼童發育罪所定凌虐要件不符,對此予以不起訴。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去年8月表示,接獲檢舉與家長通報,經查已構成體罰之違法行為,核定處以林女最重60萬元罰鍰,終身不得聘任,同時勒令該幼兒園停招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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