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2 | 中央社
吳欣盈提告超基因公司返還臍帶血案 律師出庭爭執
民眾黨立委吳欣盈產子後,簽約委託超基因公司儲存臍帶血等引發糾紛,提告請求返還臍帶血等原物及幹細胞,北院今開庭,雙方均派律師出庭,爭執原物為何經提取為幹細胞後銷毀。
超基因公司委任律師李傳侯及邱筱涵赴台北地方法院出庭前表示,本件爭執契約為「分離保存臍帶血之幹細胞」,即從「胎盤、羊膜、臍帶、臍帶血」等四寶提取出幹細胞予以保存,並非保存胎盤、羊膜、臍帶、臍帶血的原物組織,臍帶、胎盤、羊膜屬「病理性廢棄物」,已依廢棄物清理法銷毀,這是客戶應知悉的基本事實。公司基於以客為尊的服務精神,至今仍妥善、完好保存幹細胞。
李傳侯指出,公司與吳女之間多次協商,包含催討應付餘款、終止契約、吳女付清餘款以及吳女請求公司提供價值1500萬元商品,公司願給500萬元商品,另1000萬元部分願與吳女一起做公益,但仍破局,而衍伸本件訴訟,吳女請求返還四寶原物以及羊膜以外的幹細胞,總共請求返還7種。
吳欣盈委任律師王志超在庭上表示,對方催款的對話紀錄,並不知是何人,沒有證據力;餘款部分,公司人員在群組向吳女表示,都由總裁支付,委員不用再付費,即債務即免除,在一年半的和解過程中,公司故意不返還原物,且銷毀原物組織,法源依據應是由醫療機構,但此公司非醫療機構,已涉違法。
王志超指出,合約內容提及公司保存期間內,應以適當方式保存臍帶血、終止契約後,吳女可取回臍帶血(幹細胞),請法官詢問對方,四寶原物分別被提取成種原幹細胞,還是間質幹細胞,擬修正請求返還標的。
邱筱涵及李傳侯回應表示,胎盤、羊膜及臍帶提取為間質幹細胞、臍帶血為種原幹細胞;重申公司銷毀原物是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理,不論是否為醫療機構都應遵循;實驗室於完成間質幹細胞分離作業後,將原物(胎盤、羊膜、臍帶)打包、冷凍貯存後交環保公司處理。
王志超於庭後表示,未獲吳欣盈授權發言,相信吳欣盈將會對外說明,被記者問到有無和解協商空間,他回答會與吳欣盈再討論。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庭末諭知,請超基因公司提供目前保存的物件明細,原告再行確認訴之聲明範圍,全案定4月24日續行審理。
超基因公司委任律師李傳侯及邱筱涵赴台北地方法院出庭前表示,本件爭執契約為「分離保存臍帶血之幹細胞」,即從「胎盤、羊膜、臍帶、臍帶血」等四寶提取出幹細胞予以保存,並非保存胎盤、羊膜、臍帶、臍帶血的原物組織,臍帶、胎盤、羊膜屬「病理性廢棄物」,已依廢棄物清理法銷毀,這是客戶應知悉的基本事實。公司基於以客為尊的服務精神,至今仍妥善、完好保存幹細胞。
李傳侯指出,公司與吳女之間多次協商,包含催討應付餘款、終止契約、吳女付清餘款以及吳女請求公司提供價值1500萬元商品,公司願給500萬元商品,另1000萬元部分願與吳女一起做公益,但仍破局,而衍伸本件訴訟,吳女請求返還四寶原物以及羊膜以外的幹細胞,總共請求返還7種。
吳欣盈委任律師王志超在庭上表示,對方催款的對話紀錄,並不知是何人,沒有證據力;餘款部分,公司人員在群組向吳女表示,都由總裁支付,委員不用再付費,即債務即免除,在一年半的和解過程中,公司故意不返還原物,且銷毀原物組織,法源依據應是由醫療機構,但此公司非醫療機構,已涉違法。
王志超指出,合約內容提及公司保存期間內,應以適當方式保存臍帶血、終止契約後,吳女可取回臍帶血(幹細胞),請法官詢問對方,四寶原物分別被提取成種原幹細胞,還是間質幹細胞,擬修正請求返還標的。
邱筱涵及李傳侯回應表示,胎盤、羊膜及臍帶提取為間質幹細胞、臍帶血為種原幹細胞;重申公司銷毀原物是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理,不論是否為醫療機構都應遵循;實驗室於完成間質幹細胞分離作業後,將原物(胎盤、羊膜、臍帶)打包、冷凍貯存後交環保公司處理。
王志超於庭後表示,未獲吳欣盈授權發言,相信吳欣盈將會對外說明,被記者問到有無和解協商空間,他回答會與吳欣盈再討論。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庭末諭知,請超基因公司提供目前保存的物件明細,原告再行確認訴之聲明範圍,全案定4月24日續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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