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5 | 中央社
強載岸巡出海逃避安檢 金門男妨害公務遭判3月
王姓男子駕船返回金門后豐港時,為逃避檢查,強載岸巡人員出海使安檢程序中斷,後經巡防艇攔截押解返回;法院依妨害公務罪判王男3月徒刑。此案仍可上訴。
根據金門地方法院判決書,王姓男子去年12月2日駕駛自用小船搭載2名同伴自后豐港出港,晚間8時49分返回后豐港時,第9岸巡隊水頭安檢所4名安檢人員實施船舶安全檢查,發現前置物艙無法開啟,為確認是否擅自改裝為密艙夾藏貨物,岸巡人員以手持X光機加強檢查。
但王男卻為拒絕及逃避檢查,在安檢進行時,不顧岸巡人員攔阻擅自駕船將其等強載出海駛離港區,導致岸巡人員為維護安全,只能各自抓住欄杆維護安全,並中斷安檢程序。
之後海巡出動PP-10073、CP-1022巡防艇馳援,在金門縣烈嶼鄉九宮碼頭東方0.5浬處攔截登檢,將王男等人及船舶押解返回后豐港。此案經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9岸巡隊移送偵辦,檢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判決表示,王男行為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為強暴罪,考量王男犯後坦承犯行等,最後判決王男3月徒刑。此案仍可上訴。
根據金門地方法院判決書,王姓男子去年12月2日駕駛自用小船搭載2名同伴自后豐港出港,晚間8時49分返回后豐港時,第9岸巡隊水頭安檢所4名安檢人員實施船舶安全檢查,發現前置物艙無法開啟,為確認是否擅自改裝為密艙夾藏貨物,岸巡人員以手持X光機加強檢查。
但王男卻為拒絕及逃避檢查,在安檢進行時,不顧岸巡人員攔阻擅自駕船將其等強載出海駛離港區,導致岸巡人員為維護安全,只能各自抓住欄杆維護安全,並中斷安檢程序。
之後海巡出動PP-10073、CP-1022巡防艇馳援,在金門縣烈嶼鄉九宮碼頭東方0.5浬處攔截登檢,將王男等人及船舶押解返回后豐港。此案經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9岸巡隊移送偵辦,檢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判決表示,王男行為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為強暴罪,考量王男犯後坦承犯行等,最後判決王男3月徒刑。此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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