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6 | 中央社
基隆地院院長處分2法官警告 當事人不服提復審
基隆地方法院院長陳雅玲認為姚姓、黃姓法官怠於執行職務,影響當事人權益,行使職務監督權,記2名法官警告,2名法官向地院提申訴仍維持警告處分,已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據指出,姚姓法官發現起訴、上訴案件漏繳裁判費,遲不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導致起訴、上訴案件延宕,另判決主文公告,依法須由承審法官確認後,書記官才能將判決主文對外公告,但姚姓法官遲未確認判決主文內容是否有誤,使得案件延誤公告。
經送交自律委員會審議後,決議起訴、上訴裁判費部分不付處置,公告主文部分則建請記警告,但陳雅玲認為,不付處置部分也應成立,依「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規定「自律會之決議,不影響各級法院院長職務監督權之行使」,去年12月行使職務監督權,記姚姓法官警告。
至於黃姓法官則被指擔任民事庭庭長期間,未善盡督導、協助民事執行處辦理強制執行案件,其中1案件為基隆市爛尾樓「海吉市」法拍案,陳雅玲今年1月行使職務監督權,記黃姓法官警告。
姚姓及黃姓法官均不服,向基隆地院提出申訴後,仍維持警告處分,2人已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據指出,姚姓法官發現起訴、上訴案件漏繳裁判費,遲不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導致起訴、上訴案件延宕,另判決主文公告,依法須由承審法官確認後,書記官才能將判決主文對外公告,但姚姓法官遲未確認判決主文內容是否有誤,使得案件延誤公告。
經送交自律委員會審議後,決議起訴、上訴裁判費部分不付處置,公告主文部分則建請記警告,但陳雅玲認為,不付處置部分也應成立,依「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規定「自律會之決議,不影響各級法院院長職務監督權之行使」,去年12月行使職務監督權,記姚姓法官警告。
至於黃姓法官則被指擔任民事庭庭長期間,未善盡督導、協助民事執行處辦理強制執行案件,其中1案件為基隆市爛尾樓「海吉市」法拍案,陳雅玲今年1月行使職務監督權,記黃姓法官警告。
姚姓及黃姓法官均不服,向基隆地院提出申訴後,仍維持警告處分,2人已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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