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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 | 中央社

法界:警察可將現行犯與無法查驗身分者帶回警局

台中市母女逛街被誤報偷竊遭警帶回派出所惹議。法界人士指出,警方對於現行犯或無法查驗身分者可帶回調查,民眾若被懷疑有犯罪嫌疑而非現行犯,可配合調查,或告知警方身分後拒絕前往派出所。

台中市魏姓女子帶著2名就讀國小的女兒到「誠品480」逛街,遭館內林姓保全指控她與女兒涉及偷竊,並由5名警員帶她們返回派出所,女兒疑因驚嚇在派出所內大哭,事後發現是保全烏龍報案,引發爭議。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警察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的場所,得對「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及「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等人查證身分。

警職法第7條則規定,員警依第6條規定查證身分,得採取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詢問姓名等必要措施,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得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律師王志超指出,警察對於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可以直接逮捕帶往勤務處所調查犯罪事實,其他的狀況必須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無法查驗身分」,才能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

王志超表示,從新聞報導的內容,看不出當事人是否符合現行犯或準現行犯的要件,如果警方沒有現場逮捕,而當事人當場告知警方自己的身分,就不構成「無法查驗身分」要件,可以拒絕前往派出所。

一名資深警官指出,實務上警方到場後發現被追呼為犯罪人者,或因持有凶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警方會以現行犯逮捕,帶回製作筆錄、移送地檢署偵辦。

他說,若現場沒有逮捕,警方一般會詢問當事人是否願意配合調查、隨警察前往駐地接受詢問,或者先留下相關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如果後續有需要會再行通知傳辦。

如果當事人不願透露自己的姓名或身分資料,則帶回分局或派出所調查,若再拒絕陳述,警方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院裁罰,依法可裁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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