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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9 | 中央社

前軍人持滅火器重擊男子頭部致死 判刑13年定讞

桃園市李姓男子於退伍前與友人到釣蝦場唱歌,因故與徐姓男子起口角,持滅火器敲擊徐男頭部致死,一、二審均判處有期徒刑13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民國112年7月2日凌晨,李男與友人到桃園市平鎮區1家釣蝦場包廂飲酒、唱歌,巧遇女性友人的徐姓前男友,因故與徐男起口角與肢體衝突,李男徒手將徐男打倒在地,隨即持一旁的滅火器朝其頭部重擊。

徐男送醫後因顱骨骨折、顱內大量出血等,傷重不治。李男以手寫自白書的方式向警方自首犯行。案經桃園地檢署依法起訴,並適用國民法官參審。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審酌,李男犯後自首,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考量其當庭向徐男家屬道歉並承諾賠償,但終未能與徐男家屬達成和解,徐男家屬也未表示原諒,據此依陸海空軍刑法的現役軍人犯殺人罪判處13年徒刑。

案經檢察官、李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判決無違誤,駁回兩造上訴。經上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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