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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 中央社

抱枕蓋兒臉致死藏屍6年 法官認有悔悟判緩刑

黃姓男子欲休息但4個月大兒子哭鬧,用抱枕蓋在兒子臉部致死,黃男將兒子遺體放在行李袋藏屍6年後丟棄基隆。法官考量黃男已有悔悟,應無再犯之虞,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

基隆地檢署起訴書指出,黃男的妻子楊姓女子於民國107年3月間出門工作,獨留黃男與4個月大兒子在台中租屋處。黃男因欲休息但兒子哭鬧,黃男不堪忍受,隨手將床鋪上的橢圓型抱枕放在兒子臉部,以掩蓋兒子的哭鬧聲後,黃男便睡著。

檢方表示,楊女當天深夜下班返家後,發現躺在床上的兒子已明顯無呼吸、心跳,經實施急救後仍不治死亡,黃男與楊女將兒子遺體放在行李袋內,2人搬家時,也隨同搬移藏放在租屋處。

黃男、楊女於民國108年12月間離婚,112年4月間黃男與楊女分居,兒子的遺體由黃男隨身攜帶藏放在居所內,同年11月、12月間,黃男將裝有兒子遺體的行李袋,棄置在基隆市中和路巷弄底圍牆山坡,直到兒子達學齡未入學國小一年級,經通報協尋後全案才揭露。

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黃男在法院審理時對於犯行全都認罪,坦述他有4個小孩,死掉的小孩是第2個,6年間都攜帶小孩遺體在行李袋內,小孩是因為他的疏失而死亡,他很後悔,單純希望把小孩留在身邊。

法官表示,黃男的行為實屬可議,應予非難,參酌楊女證述,希望法院給予黃男緩刑,讓小孩可以看到爸爸,黃男沒來得及給這位小孩(被害人)的愛,可以分配到其他小孩身上,好好愛護其他小孩。

法官指出,黃男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已知所悔悟,且另3名幼兒並未與黃男同住,再次犯案的可能性降低,信無再犯之虞。

法院審理後,依過失致死罪、遺棄屍體罪,分別判處黃男1年8月徒刑、8月徒刑。應執行2年徒刑,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完成30小時家庭親子關係認知教育輔導。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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