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3 | 中央社
男假冒身分借走北港朝天宮媽祖神像網拍 判刑8月
許姓男子被控利用他人身分於去年10月間,向北港朝天宮等廟宇借走媽祖等神像後,竟上網拍賣不法獲利新台幣3萬元,後信眾發現通報查獲,雲院審結,判處8個月徒刑;可上訴。
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許男利用曾居住蔡姓友人住處機會,非法蒐集友人身分證的正反面照片及個資;於去年10月9日傍晚,由廖姓友人駕車一同至雲林北港朝天宮,以蔡姓友人個資的名義,向廟方登記借走1尊媽祖神像,約定5日後返還。
判決書表示,許男於同日晚上又前往雲林的賜安宮,同樣以蔡姓友人個資的名義,於「各位信士神尊鎮宅表」上偽造蔡姓友人簽名,向廟方登記借走1尊三山國王神像,約定7日後返還。
雲院指出,許男迎回2尊神像後,在新北市的住處上網連結臉書(Facebook),竟在社團「全國新舊神像神尊用品交流」張貼販售媽祖神像、三山國王神像的貼文,後續均由真實身分不詳的民眾買走,許男因而不法獲利新台幣3萬元。
當時有朝天宮信眾在臉書發現許男的媽祖神像拍賣照片有廟方專屬刻印,立即轉告廟方,但廟方人員想要追討媽祖神像時,已有不知情民眾標得媽祖神像,並迎請回住處,得標者事後得知內情,無償將媽祖神像返還朝天宮。後續三山國王神像也返還賜安宮。
案經雲林警方查獲並移送雲林地檢署偵辦起訴;雲院審結,審酌許男罔顧廟宇開放信眾與神明結緣美意,卻以上網拍賣方式侵占神像,其作為不可取;依其竊盜、侵占等前科,素行非佳,若過於從輕量刑,恐無法矯正其行為,因此,依違反個資法、侵占罪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事後,北港朝天宮去年指出,為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將重新制定請神明的流程,要求申請人須備雙證件,核對其身分。
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許男利用曾居住蔡姓友人住處機會,非法蒐集友人身分證的正反面照片及個資;於去年10月9日傍晚,由廖姓友人駕車一同至雲林北港朝天宮,以蔡姓友人個資的名義,向廟方登記借走1尊媽祖神像,約定5日後返還。
判決書表示,許男於同日晚上又前往雲林的賜安宮,同樣以蔡姓友人個資的名義,於「各位信士神尊鎮宅表」上偽造蔡姓友人簽名,向廟方登記借走1尊三山國王神像,約定7日後返還。
雲院指出,許男迎回2尊神像後,在新北市的住處上網連結臉書(Facebook),竟在社團「全國新舊神像神尊用品交流」張貼販售媽祖神像、三山國王神像的貼文,後續均由真實身分不詳的民眾買走,許男因而不法獲利新台幣3萬元。
當時有朝天宮信眾在臉書發現許男的媽祖神像拍賣照片有廟方專屬刻印,立即轉告廟方,但廟方人員想要追討媽祖神像時,已有不知情民眾標得媽祖神像,並迎請回住處,得標者事後得知內情,無償將媽祖神像返還朝天宮。後續三山國王神像也返還賜安宮。
案經雲林警方查獲並移送雲林地檢署偵辦起訴;雲院審結,審酌許男罔顧廟宇開放信眾與神明結緣美意,卻以上網拍賣方式侵占神像,其作為不可取;依其竊盜、侵占等前科,素行非佳,若過於從輕量刑,恐無法矯正其行為,因此,依違反個資法、侵占罪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事後,北港朝天宮去年指出,為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將重新制定請神明的流程,要求申請人須備雙證件,核對其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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