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4 | 中央社
新莊補習班師付錢與學生商議猥褻 新北檢起訴
新北市新莊區某補習班蘇姓老師在補習班內與女學生商議性交及猥褻行為,完成後交付金錢,新北檢近日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蘇男。
根據起訴書,蘇男任職於新北市新莊區某補習班,明知女學生是16歲以上未滿18歲未成年人,於民國112年間,2度在補習班內與女學生商議性交後給予現金,完成後蘇男當場交付現金給女學生。
民國113年間某日晚間10時許,蘇男再於補習班內與女學生商議進行猥褻行為,完成後蘇男當場交付現金給女學生。
女學生指稱,蘇男知道她物慾高也需要用錢,所以跟她說可供金錢援助,只要她滿足其一點性需求等語。蘇男對此否認。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查,依據女學生對話紀錄,認定女學生因有經濟需求而邀約蘇男見面。
蘇男在偵查中坦承犯行,檢方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罪嫌起訴蘇男。檢方表示,蘇男3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建請分論併罰。
根據起訴書,蘇男任職於新北市新莊區某補習班,明知女學生是16歲以上未滿18歲未成年人,於民國112年間,2度在補習班內與女學生商議性交後給予現金,完成後蘇男當場交付現金給女學生。
民國113年間某日晚間10時許,蘇男再於補習班內與女學生商議進行猥褻行為,完成後蘇男當場交付現金給女學生。
女學生指稱,蘇男知道她物慾高也需要用錢,所以跟她說可供金錢援助,只要她滿足其一點性需求等語。蘇男對此否認。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查,依據女學生對話紀錄,認定女學生因有經濟需求而邀約蘇男見面。
蘇男在偵查中坦承犯行,檢方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罪嫌起訴蘇男。檢方表示,蘇男3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建請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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