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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6 | 中央社

邱臣遠不滿遭指性騷 興訟求償60萬元敗訴

前民眾黨立委女助理,指同黨立委邱臣遠曾對她性騷。邱臣遠否認並提告求償新台幣60萬元。台北地院今天認定邱男未能證明她的言論為不實言論,請求無理由,判決敗訴,可上訴。

對此,邱臣遠透過文字回應,對於判決結果表示遺憾,後續再與律師討論並提出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邱臣遠提告主張,A女於民國112年6月17日在個人臉書頁面,公開發文指他任職台灣民眾黨立法委員期間,於109年9月14日參與法務部調查局考察行程時,趁A女蹲下逐一詢問立委午餐規劃之際,將手放在A女手上,並打量A女身材、腿部等方式為性騷擾。A女在112年6月19日再次發文稱他為「性騷擾犯」。

邱男認為上述言論均為不實言論,已侵害他的名譽權並受有損害,訴請法院判決A女賠償60萬元及在臉書上刊載坦承侵權的聲明及本件判決書。

法院審理認為,本件涉及憲法上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基本權利的衝突,邱男請求A女負侵權行為責任,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應就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即本件言論為不實言論,負舉證責任。

法院指出,邱男雖否認本件言論的真實性,但未提出證據證明該言論全然是A女捏造而有所不實,未盡舉證責任。審酌相關事證,本件言論很難說全然不實,邱男又未盡其舉證責任,因此應不成立侵權行為。

北院考量性騷擾通常為隱密的突發事件,縱使A女無法證明本件言論跟事實完全相符,也不表示A女是故意編造事實以侵害邱男的名譽權。且邱男是自願進入公領域的知名公眾人物,本件言論涉及邱男對外品德形象而與公益相關,邱男的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有較高程度的退讓。

因此本件言論雖然會使邱男感到不悅,但該言論是A女本於自己的經歷與價值判斷所為,並非以損害邱男名譽為唯一目的;而且邱男已即時透過新聞媒體自清,經過平衡報導後,評價結果應由閱聽者自行判斷,而不得直接認定A女因發表本件言論即構成侵權行為。

台北地院指出,邱男未能舉證本件言論所述事實全屬A女憑空捏造;且其中意見表達部分,也是對可受公評之事為合理評論,與侵害邱男名譽的侵權行為有所不同,因此,邱男請求並無理由,判決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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