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1 | 中央社
涉搖晃撞擊嬰兒致重傷 北市保母判刑4年定讞
台北市蕭姓保母涉嫌使嬰兒頭部遭撞擊或搖晃,導致發展遲緩達身心障礙,一審依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判蕭女1年6月徒刑,二審改依成年人傷害兒童身體致重傷罪判刑4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蕭女於民國108年2月20日於台北市南港區住處托育照顧未滿9個月的嬰兒,因不詳原因,抓住嬰兒身體大力且劇烈地搖晃的方式,致使嬰兒的頭頸部劇烈甩動。嬰兒的父親發現嬰兒有叫不醒、四肢癱軟等情形,隨即送醫治療,醫院認定嬰兒的傷勢已達身心障礙的程度。
士林地方法院認定蕭女指出,未善盡保護及注意義務,導致嬰兒頭部左側遭外力撞擊,也未立即送醫或聯絡嬰兒的父母,依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判處蕭女有期徒刑1年6月。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蕭女確實有以類似抓住嬰兒身體大力且劇烈地搖晃的方式,致使嬰兒的頭頸部劇烈甩動,而生「虐性頭部外傷」的情況,改依成年人傷害兒童身體致重傷罪判處蕭女4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另外,嬰兒的父母對蕭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蕭女求償醫療費、不能工作所得、精神慰撫金等項目。士林地方法院今年2月間判決蕭女應給付嬰兒父親、母親各新台幣150萬元,及給付嬰兒1111萬6539元,共計應給付3人1411萬6539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蕭女於民國108年2月20日於台北市南港區住處托育照顧未滿9個月的嬰兒,因不詳原因,抓住嬰兒身體大力且劇烈地搖晃的方式,致使嬰兒的頭頸部劇烈甩動。嬰兒的父親發現嬰兒有叫不醒、四肢癱軟等情形,隨即送醫治療,醫院認定嬰兒的傷勢已達身心障礙的程度。
士林地方法院認定蕭女指出,未善盡保護及注意義務,導致嬰兒頭部左側遭外力撞擊,也未立即送醫或聯絡嬰兒的父母,依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判處蕭女有期徒刑1年6月。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蕭女確實有以類似抓住嬰兒身體大力且劇烈地搖晃的方式,致使嬰兒的頭頸部劇烈甩動,而生「虐性頭部外傷」的情況,改依成年人傷害兒童身體致重傷罪判處蕭女4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另外,嬰兒的父母對蕭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蕭女求償醫療費、不能工作所得、精神慰撫金等項目。士林地方法院今年2月間判決蕭女應給付嬰兒父親、母親各新台幣150萬元,及給付嬰兒1111萬6539元,共計應給付3人1411萬6539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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