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5 | 中央社
泰國移工刺同事11刀致死 判刑10年6月定讞
泰國籍移工「阿比」(中文譯名)持刀刺死同事「瓦城」(中文譯名),一審判處9年10月徒刑,二審認為量刑過輕而改判10年6月,執行完畢驅逐出境,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阿比與瓦城為苗栗縣銅鑼鄉某公司聘僱的泰國籍員工,同住於宿舍。民國112年12月8日晚間,阿比在宿舍房間講電話,瓦城與同事飲酒後向阿比抱怨音量太大,阿比因不滿其報案,遂持水果刀朝瓦城的頭、胸、腹及腰猛刺11刀致死。案發後,阿比主動向警方自首犯行。
一審苗栗地方法院認定,阿比有殺人的直接故意,其自首犯行,適用刑法規定減刑,審酌其犯後有悔意,在台沒有前科,雖有意願賠償瓦城家屬,但迄今仍在進行,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10月,並於執行完畢驅逐出境。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二審認為,阿比於上訴後,已委託在泰國的家人與瓦城的家屬達成和解與賠償,犯後已有彌補過錯。
二審審酌阿比的犯罪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一審量刑過輕,據此撤銷原判,改判處10年6月徒刑,於執行完畢驅逐出境。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阿比與瓦城為苗栗縣銅鑼鄉某公司聘僱的泰國籍員工,同住於宿舍。民國112年12月8日晚間,阿比在宿舍房間講電話,瓦城與同事飲酒後向阿比抱怨音量太大,阿比因不滿其報案,遂持水果刀朝瓦城的頭、胸、腹及腰猛刺11刀致死。案發後,阿比主動向警方自首犯行。
一審苗栗地方法院認定,阿比有殺人的直接故意,其自首犯行,適用刑法規定減刑,審酌其犯後有悔意,在台沒有前科,雖有意願賠償瓦城家屬,但迄今仍在進行,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10月,並於執行完畢驅逐出境。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二審認為,阿比於上訴後,已委託在泰國的家人與瓦城的家屬達成和解與賠償,犯後已有彌補過錯。
二審審酌阿比的犯罪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一審量刑過輕,據此撤銷原判,改判處10年6月徒刑,於執行完畢驅逐出境。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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