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0 | 中央社
企圖在經濟部辦公室偷拍女子裙底 男子判刑6月
自稱在經濟部工作的黃姓男子,去年6月間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公室內,企圖以手機偷拍女子裙底被逮,遭檢方依妨害秘密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判處黃男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檢警調查,有碩士學位的黃姓男子於民國109年10月間,在台北捷運中山國中站尾隨穿著裙子的女子,趁女子搭乘手扶梯上行時,拿手機偷拍女子裙底被逮,台北地方法院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確定。
檢警查出,黃男於去年6月間上午9時45分許,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公室內,趁一名女子未注意之際,將手機開啟錄影功能,貼近女子裙底,以鏡頭朝上方式欲攝錄女子下半身私密處,幸好女子即時察覺有異,當場制止,而未得逞。
警方將黃男移送法辦,黃男偵訊時坦承犯案,台北地檢署依刑法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嫌起訴黃男,並聲請簡易判決。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為滿足一己私慾,不思尊重他人性隱私,偷拍女子性影像未遂,導致被害人身心遭受恐懼,審酌黃男有前科、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檢警調查,有碩士學位的黃姓男子於民國109年10月間,在台北捷運中山國中站尾隨穿著裙子的女子,趁女子搭乘手扶梯上行時,拿手機偷拍女子裙底被逮,台北地方法院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確定。
檢警查出,黃男於去年6月間上午9時45分許,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公室內,趁一名女子未注意之際,將手機開啟錄影功能,貼近女子裙底,以鏡頭朝上方式欲攝錄女子下半身私密處,幸好女子即時察覺有異,當場制止,而未得逞。
警方將黃男移送法辦,黃男偵訊時坦承犯案,台北地檢署依刑法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嫌起訴黃男,並聲請簡易判決。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為滿足一己私慾,不思尊重他人性隱私,偷拍女子性影像未遂,導致被害人身心遭受恐懼,審酌黃男有前科、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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