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0 | 中央社
交通部大門遭放鞭炮 北市警鎖定女嫌依法偵辦
位於台北市中正區的交通部大樓今天下午遭人施放鞭炮,警方獲報調查發現,涉案女子先在大門口前咆哮,隨後施放鞭炮後便搭計程車離去,已掌握身分並將通知到案說明。
台北市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下午3時許獲報,指位於仁愛路一段的交通部大門口遭人施放鞭炮,轄區仁愛路派出所立即派員前往了解。
經調查發現,女嫌案發時先在交通部大門口咆哮,隨即當場施放1串鞭炮,便搭計程車離去,由於事發突然,交通部保全未聽清楚女嫌咆哮內容,交通部員工事後檢視停放門口的車輛並無受損。
警方調閱監視器追查,初步已掌握女嫌身分,後續將通知她到案說明,以釐清案情,並將依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調查,同時加強交通部周邊巡邏與守望,以維護官署安全。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
台北市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下午3時許獲報,指位於仁愛路一段的交通部大門口遭人施放鞭炮,轄區仁愛路派出所立即派員前往了解。
經調查發現,女嫌案發時先在交通部大門口咆哮,隨即當場施放1串鞭炮,便搭計程車離去,由於事發突然,交通部保全未聽清楚女嫌咆哮內容,交通部員工事後檢視停放門口的車輛並無受損。
警方調閱監視器追查,初步已掌握女嫌身分,後續將通知她到案說明,以釐清案情,並將依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調查,同時加強交通部周邊巡邏與守望,以維護官署安全。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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